4月2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条例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经营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备案等手续。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业务活动。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作出规定,主要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出借、出租经营资格;超出核准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将非现场监督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条例强化监督管理,破解执法手段缺乏的问题,明确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和分类监督制度,定期公示;建立全省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督。同时还规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相关措施包括: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有关业务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等先行登记封存;依法查询有关账户等。
条例明确了违法责任,相关规定有: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将被责令关闭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地方金融机构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现场监督、现场检查的,将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长江网 记者宋磊 通讯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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