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度构建创业板投保新格局

2020-08-22 08:41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40722 中国证券报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首批企业将于8月24日上市,投资者热情不断升温。多家券商表示,近期接到的创业板权限开通咨询和申请明显增多。

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监管部门在守住规则底线基础上,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从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完善维权机制三维度发力,为市场参与各方创造“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市场环境,为创业板注册制平稳运行提供坚实保障。同时,投资者也应自觉强化风险意识,秉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创业板交易。

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专家认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重要制度特点和亮点之一。

首先,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不受影响,可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但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发行申购、交易前,存量普通投资者应重新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其次,对实施办法实施后,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设置“10万元资产量+24个月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再者,从适应信息技术发展、便利投资者的角度,将营业场所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改为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普通投资者在风险警示方面给予特别保护。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新老划断,有利于创业板改革后的平稳运行。”中金公司成长企业投行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王曙光说。

强化信息披露质量

业内人士表示,本次改革结合监管实践和市场情况,增加行业及风险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和针对性,为投资者看懂、看清、看透上市公司提供有力支持。

一方面,强化行业、风险事项的披露要求。其中,针对未盈利上市的企业,要求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同时实现盈利前应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提示尚未盈利风险。

另一方面,增设风险警示制度。要求向投资者充分提示公司存在因财务和其他状况异常、重大违法等情形而退市的风险,或者存在生产经营停顿、账户被冻结、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严重异常情形,有利于投资者快速辨识并降低投资风险。

“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从‘真实、准确、完整’,进一步延伸至‘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这一点在此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中被同步细化。”中信建投证券投行质控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张耀坤说。

业内人士表示,本次规则修订仅是创业板监管制度改革的起点,后续有关部门将持续抓好规则执行,强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与内部控制监管,引导上市公司诚信规范经营,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完善维权机制

业内人士认为,强化顶层设计、完善维权机制,可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职责,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从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等四个方面提出10条举措。

保护投资者利益更需投资者自身专业水平提高。投资者要自觉强化风险意识和理性思维,加强资本市场相关知识学习,选择适合自身的产品进行投资,不盲目跟风。

“投资者应关注企业基本面,理解宏观大环境,摒弃坐庄跟庄思维,防止盲目追涨杀跌,践行理性投资理念。应明了企业的公允价值,进行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建议。

业内人士称,创业板注册制下企业具有技术迭代快、投入周期长、不确定性大且市场规模小等特点,市场对个股估值存在较大分歧。同时,上市首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交易机制更加市场化,市场各方可以进行充分博弈。若出现上市初期股价波动较大、多次触发临时停牌等现象是市场充分定价的正常反应,投资者应当正确认识创业板股票上市初期市场风险。在高度市场化的交易机制下,中小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专业研判能力,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关注股票上市初期交易风险,审慎参与创业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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