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为1年期LPR的4倍

2020-08-22 08:39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32474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

□本报记者 张勤峰 昝秀丽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新规出炉。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年利率24%、36%的“两线三区”规定成为历史。

以7月20日发布的1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调整司法保护上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原规定第26条确定了“两线三区”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是越低越好。”贺小荣坦言,利率保护上限过低可能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短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入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进一步走高。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范围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

本息保护政策更加严格

在这次修订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4倍为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新增无效情形 限制高利转贷

贺小荣透露,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这次修订时,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此外,严格限制高利转贷行为。对原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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