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系列解读(九)

2020-04-08 15:06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1502

一、政策名称

减免个体工商户税收

二、具体内容

第一项: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第二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项: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第一项:适用“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第二项:适用于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效期: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第三项:适用于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个人所得税有效期为疫情防控期间,其他税种长期有效。

四、办理程序及材料   

第一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供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项: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税务系统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申报界面,无须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程序。

第三项:自行申报。

五、咨询和办理途径

第一项: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电话:6226478。

第二项: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电话:6200296。

第三项:市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科,电话:6200256。

线上办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

线下办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及联系方式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dm=undefined&mkmc=%E5%8A%9E%E7%A8%8E%E5%9C%B0%E5%9B%BE&menu=GZFW_170000212

责任编辑:侯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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