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法院拍卖报废车”是对法律的侮辱

2017-07-19 09:46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0 石家庄日报  

原标题:“法院拍卖报废车”是对法律的侮辱

去年,南宁市民卢先生参与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司法拍卖,没想到拍到的却是一辆已经被强制报废的车辆。今年1月份,卢先生到防城港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汽车过户事宜,被告知该车已于2016年10月31日强制报废,无法办理过户年检等相关业务。随后,卢先生找到防城区人民法院,提出退车或者协助办理年检和过户的要求,但法院迟迟未给说法。(7月18日《南国早报》)

法院拍卖车本应该遵守法律,一方面要告诉大家车的所有信息,包括有无问题,能否上路等等;另一方面要保证信息的真实,不能有任何的虚假信息,这才是法院应该做的,也是必须要做的。可事实上,记者查阅到了该车的评估书、拍卖委托书、拍卖公告以及拍卖会资料等,但在这些材料上,均没有对该车报废情况的说明。根据相关法规,如果拍卖标的有重大瑕疵,委托方是有告知义务的,比如是否是泡水车、事故车等。虽然竞拍人在对拍卖标的进行竞拍前,也有义务实地对标的进行勘察。但现在法院却将责任推给了竞拍人,自己一点责任也不承担,这真是可笑至极。

谁都认为法院拿出来拍卖的财产是合法的,而不会有任何的陷阱。而《拍卖法》在总则中也规定,法律规定禁止买卖的物品,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此外,《拍卖法》还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如果拍卖机构明知有瑕疵而未做说明的,买受人可以向拍卖机构索赔。然而,此事件法院却是迟迟未给说法。法院如此表现,无非是觉得自己手中有法,又有权,谁能拿其怎么样。车不能上路是你的事,谁让你眼睛瞎了。如此逻辑,哪里还有法律的影子?这法官还懂得敬畏法律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但这家法院居然回应,在想办法,尽量协调车管部门促成该车能登记上牌,这是又一次权力滥用了。可见,“法院拍卖报废车”是对法律的侮辱,也是典型的权力滥用。

来源:石家庄日报

(实习编辑:黄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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