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今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省委书记任第一总河湖长,省长任总河湖长

2017-02-06 08:06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0 长江云

长江云报道湖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发,湖北省《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日前印发。这是去年12月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出台后,全国率先推出的省级层面河长制实施意见。

2018年底我国将全面建立“河长制”,湖北省将提前一年实现。

湖北省委、省政府决定,到2017年底前全面建成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体系,覆盖到全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232条河流和列入省政府保护名录的755个湖泊。经过3至5年的努力,全省入河湖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河湖水环境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黑臭河、黑臭湖基本清除,确保河湖面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建立河湖长效管护机制,有管护机构、有管护职责、有经费渠道、有管护标准、有考核制度。《实施意见》提出,省委书记任第一总河湖长,省长任总河湖长,分管副省长任副总河湖长。跨市(州)重要河流、重要湖泊由省委和省政府负责同志分别担任河湖长。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由同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同时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市县河长制联络员制度等。《实施意见》明确了统筹河湖管理和保护规划、确定河湖保护名录、落实河湖管护责任主体、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划定河湖水系生态空间、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水环境治理、推进水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加强执法监管等9项主要任务。

来源:长江云 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 郭新峰

(责任编辑 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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