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禁鞭吗?黄石两地明确了→

2024-01-28 22:18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24316
随着春节的临近
很多人关心
今年禁鞭吗?
黄石两地发布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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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2024年中心城区(建成区)
实施全面禁鞭的通告

为减少人居环境污染,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大冶市2024年中心城区(建成区)实施全面禁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鞭区域


大冶市中心城区(建成区)所有区域、场所,在任何时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东界:高铁大道;南界:大冶湖南岸,包括碧桂园小区;西界:大冶湖2号桥、天子湖、三里七湖、开元大道、金阳路、铜都大道;北界:铜源路、长宁路、罗金大道、大棋路。以上道路整体路面亦在禁鞭之列。(见禁鞭区域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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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鞭时间

2024年全年并长期坚持



三、处罚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在禁鞭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


禁鞭区内,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单位或个人在禁鞭区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告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环保、城管、应急、市监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反禁鞭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亡的,除按规定处罚外,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赔偿损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党员干部职工违反禁鞭规定的,先依法处理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广大市民应当自觉增强禁鞭意识,严格遵守禁鞭规定,主动践行文明风尚,踊跃举报违反禁鞭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12345或110。


大冶市禁鞭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1月


阳新县中心城区禁鞭倡议书


广大居民朋友:

为巩固禁鞭工作成果,减少空气和噪音污染,建设美丽宜居阳新,2024年我县中心城区继续实施全面禁鞭。为切实做好禁鞭工作,特向广大居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一、从自身做起,自觉禁燃禁放

严格遵守禁鞭规定,自觉做到在禁鞭区不燃放烟花爆竹、禁鞭区外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禁鞭区内商铺网点自觉禁售、禁存、禁运烟花爆竹,以自身行动践行禁鞭规定,以自己的文明言行影响和带动他人。

二、从现在做起,倡导文明新风

争做“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新风的传播者和倡导者,要更多选择以鲜花、音乐代替礼花爆竹,特别是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以更安全、更环保的方式喜迎佳节。

三、从身边做起,主动宣传劝导

每一位居民都是城区的主人,都有义务积极宣传禁鞭相关规定,劝导亲朋好友、邻里街坊自觉响应倡议,在禁鞭区域内不销售、不购买、不存储、不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劝阻、坚决抵制。 
 
让我们携起手来,崇尚新风尚,践行新理念,自觉做全县禁鞭工作的倡导者、实践者、推动者,为共建和谐文明平安美丽阳新,奉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祝居民朋友们新春愉快!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阳新县禁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

阳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阳新县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管理区、兴国镇)。东界:下雉大道以西;南界:小南河以北;西界:G351 以东;北界:兴富大道以南。以上道路整体路面亦在禁鞭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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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时间


根据《阳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心城区长期禁鞭。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


在禁鞭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或非法运输、储存、经营、携带烟花爆竹。

对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规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或者个人在禁鞭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或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关于举报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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