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五类地区将划定禁养区

2016-11-16 11:06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524 新华社   高敬

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高敬)环境保护部15日在官网公布,环保部、农业部制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五类地区划定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根据这个指南,禁养区的划定范围包括: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在此基础上核定边界,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报批公布。

指南提出,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需根据指南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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