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转让新规:增加处罚条例 禁止有关联关系

2016-11-07 14:16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988 足球报  

足协发布转让新规足协发布转让新规

记者程善报道 10月27日,中国足协发布了最新的《中国足协职业足球俱乐部转让规定》(简称《转让规定》),进一步规范职业俱乐部转让,今后国内职业俱乐部将严禁跨所属会员协会省市转让,并规定了杜绝俱乐部间入股的相关办法,这对中超一些俱乐部可能出现的关联关系进行了约束,足协方面表示,“俱乐部转让有约束才能健康发展,也是对中超联赛负责任的体现。”新规主要适应新的历史时期中超各队增资扩股发生股权转让的实际需要。而新规的发布,让此前饱受争议的恒大和苏宁资方之间互相参股的关系,再次被提起。

历史背景:法律条文有修改

这次发布的《转让规定》,共有16章,与2003年中超联赛筹备中拟写的《关于中超俱乐部产权转让的规定(暂行)》(简称《暂行规定》)在框架上基本相同,老版本共分18条,其中最后两条是注释,主要内容也为16条,新老版本规定都是围绕重要股权转让和次要股权转让做出说明。

当时,撰写老版本的是首任中超联赛秘书长郎效农,他介绍了当时拟写规定时,参阅了大量的足球之外的经济类法律条文和书籍,包括了诸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以及《公司法》等大量文书和文件,曾到工商局和税务局进行了座谈。当时中国足协的办公楼还在伟图大厦,在他三楼的办公室里,老郎还与到足协办事的俱乐部总经理们进行过探讨,汲取意见和建议。

郎效农是在2003年2月拿出了《暂行规定》的第一稿,8月第二稿,直到12月底才定稿,最终发布了规定,这时距离2004赛季首届中超联赛开幕还有3个月,在最后一稿到三稿修改时,中国足协法律顾问杭泉明以及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以及审计等部门都参与其中,应该说在当时的背景下,这个《暂行规定》是经得起推敲的。不过,在随后十多年里,国内经济高速发展,各行各业都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有的法律条文也有了较大的修改,《暂行规定》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已势在必行。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在当年12月发给各俱乐部后,一直没有发出正式的规定,郎效农也介绍“这份文件没有正式发出,其实也是为了做修改和调整。”2007年,郎效农退休后,就没有再对该文件进行修改,《暂行规定》一直沿用到今年10月。

最大差别:增加“罚则”

2012年,体育总局和中国足协发布了《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实施细则》和《俱乐部准入条件和实施办法》,文件对转让作出了方向性的规定,但是转让细则还用的是《暂行规定》,足协也一直考虑完善这份转让文件,于是,组织了相关人力,而修改《暂行规定》的推手就是力帆“转让未遂”事件。

2015赛季时,力帆曾尝试转让,一家公司向力帆交了500万保证金后开始注册公司寻求转让,但由于不符合转让的程序和规定,递交到中国足协的报告未能通过审核,转让被迫中止,重庆当地球迷也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过不满情绪,甚至一度引起治安问题,市政府各部门、俱乐部以及球迷都牵扯其中,直到现在转让还未彻底了断,因此《暂行规定》的修改和发布被提上日程。

经过一段时间的修改和酝酿,新版《转让规定》终于出台,结束了中超联赛成立以来13年的“暂行”局面,这是中国足协完善俱乐部建设的一步,除了中超和中甲,那些达到到中乙职业联赛参赛成绩的业余俱乐部,转让也要遵循这个规定,应该说是涵盖了整个职业俱乐部体系。同时规定国内参加中国足协比赛的女足俱乐部、五人制联赛的俱乐部以及沙足俱乐部的转让,也可参照《转让规定》执行,但非硬性规定。

在新版的《转让规定》中,可以看到与老版本几乎相同的诸多条款,包括关联关系条款中,一字未改的照搬了原来的《暂行规定》,这也是为了让俱乐部可以更好地掌握转让规则,不过,也有新增的内容,比如禁止跨省转让等等。

另外,新旧版本最突出的差别是,《转让规定》增加了“罚则”,对转让中出现违规违纪将进行明确的处罚,其中对违纪的处罚包括降级、罚分、罚款以及取消资格,进一步加大了对转让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明确规定:转让不得跨省

在2016年的注册期内,还允许俱乐部跨会员协会转让,但说明是最后一次跨省市转让,为此毅腾、人和以及广西龙桂达等俱乐部都赶上了“末班车”,完成了跨省转让。

在10月27日发布的《转让规定》,明确表述“职业足球俱乐部进行转让和法人注册地变更后,不得变更其注册的中国足协会员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发生因转让或法人注册地变更而产生的注册会员协会变更,该俱乐部将失去职业联赛的准入资格。”即使是“职业足球俱乐部在行业体协注册,以其俱乐部法人首次注册的行政区划城市为其在足球行业内注册地,不得进行变更。”

现在中国足协的会员协会,均以省市地域划分,不得变更会员协会也就是不能跨省市转让,今后不会再有某家俱乐部迁移到另外一个省份的事情发生,这种行为曾让很多当地球迷受到伤害,可以说,这一规定,深得民心。

据统计,从1994年中国足球开启职业化以来,在21年的时间里,发生在中国足球俱乐部身上的转让事件接近200队次,其中前10年的甲A和甲B期间,发生的转让、迁移、解散、破产等行为多达127队次,同一支球队甚至出现过四易其主的情况。

中国职业足球的整体形象因此受到很大损害,特别是在当地足球文化和球迷情感方面来说更是一种摧残,成熟的职业联赛,职业俱乐部具有很强的社区属性,在当地的城市文化的形成过程中,足球俱乐部是一个很好的媒介。

从职业联赛角度而言,俱乐部的工商注册名称才是足协唯一认可的,如果更换主场所在地或其他名称的话是不被允许注册的。不过在国外,更换主场所在地、更改俱乐部属性甚至LOGO等情况,也是存在的,只是,更多的国外资本,为了不引起当地球迷的反感和抗拒,基本不做改变。

禁止跨省转让的条款被列在本次规定的前提条件,今后各地球迷将不用每个赛季都担心俱乐部离开,对于中国足球的形象,也是一个保护。

关联关系:苏宁恒大需重审?

在《转让规定》中,第8条转让方条件中,有这样的规定,“受让方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其他俱乐部及其股东企业拥有股权或已将股权清理完毕的说明及保证。受让方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与其他俱乐部及其股东企业存在交叉经营或管理的说明及保证。”这意味着俱乐部之间的转让,是需要作出不具备关联关系保证的,很显然,苏宁和恒大间的“关联关系”将会被纳入处理范畴。

2016年6月1日,苏宁云商和阿里巴巴在北京召开战略合作发布会,宣布两公司在2015年8月开启的战略合作顺利推进,阿里巴巴集团认购苏宁云商增发股份的工作已经交割完成。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现金出资282.33亿元,以每股15.17元的价格认购苏宁云商非公开发行股票18.6亿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9.99%,成为苏宁云商第二大股东。

而在2014年6月份,阿里巴巴已以12亿元入股了广州恒大,各自股权占比50%,球队更名为广州恒大淘宝队。后来,广州恒大股权比例上升,阿里巴巴下降。目前阿里巴巴、恒大淘宝和江苏苏宁俱乐部之间,关系如下:阿里巴巴是恒大淘宝俱乐部的第二大股东(37.81%),根据协议还将成为苏宁云商的第二大股东(19.99%),而苏宁俱乐部的唯一股东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是苏宁云商的第二大股东(14.6%)。

虽然转让是在10月27日发布《转让规定》前完成的,可是在这份新的转让规定中有一个特殊条款:在股权转让的条款在公示期内或任何时间,受让方及其股东如被发现隐瞒了在其他俱乐部及其股东企业拥有股权、或存在交叉经营或管理等涉及关联关系的情况,将由中国足协负责组成调查组或委托社会相关权威机构进行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该转让。

但外界也有更多的担心,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硬性剥离,只是说明“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该转让”,而这时候会不会出现“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影响剥离,这成为中国足球圈的一个疑问,而这个模棱两可的表述,会给剥离带来变数。

按照《转让规定》,阿里巴巴并不具备“未在其他俱乐部及其股东企业拥有股权或已将股权清理完毕的说明及保证”,苏宁和恒大俱乐部都因为阿里巴巴而存在股权交叉关系。在本次公布的转让规定中,第39条明确规定,“俱乐部因转让而与其他俱乐部之间存在或产生关联关系,涉及的相关俱乐部将被按照中国足协的相关注册管理规定给予处罚。”不过,查阅2016年颁布的《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中,并没有任何关于对关联关系的处罚。

此前虽然有不少媒体就恒大和苏宁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进行深入解析和报道,但足协没有就此有任何表态,现在新规出台,足协至少有必要对此进行重新审查并给出结论。

处罚条例:如违规有法可依

在最新的《转让规定》中,有16条具体规定,如果俱乐部在转让中违反,《转让规定》都有具体的处罚条例,其中单独设立了5个处罚条例标准,其中包括提交虚假材料、未按规定审核、弄虚作假、破产清算以及关联关系,这将使得违规违纪转让的纪律处罚有据可依。

每年1月10日至当赛季结束,转让方、受让方违反本规定,进行重要股权转让,中国足协将不予承认,同时俱乐部将被给予扣除当季联赛积分、降级或取消准入资格的处罚。如果没有按规定审核,中国足协将不予承认转让,同时取消俱乐部职业联赛的参赛资格,给予降级处罚。

转让中如果提供了虚假材料,足协纪律委员会将对俱乐部或相关个人进行处罚。如果提交虚假材料或以掩盖事实为目的提供不完整材料,完成俱乐部转让审核公示程序,情节严重的,中国足协将取消俱乐部的联赛准入资格。

最严重的是第39条,俱乐部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的,该俱乐部将取消当年所参加联赛参赛资格,并降入低于当年所参加联赛两级的联赛。如果中超俱乐部违反转让规定,将被直接罚入中乙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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