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五连降,经营户却“无感”,政策红利去哪了?

2021-04-09 11:19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20941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林晶 实习生 张儒越

阅读提要

供电部门按照国家电价向新绿公司收取电费,新绿公司将电费的收取发包给长城公司,长城公司分包给嘉速公司,嘉速公司再分一部分商铺交由禾旻公司管理。从电力部门到终端经营户,中间多出了4个收费主体,且层层加价。如此一来,经营户缴付的电费大大超出本应承担的金额。

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减少中小企业经营负担,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我省按照国家部署先后5次降低电价,将一般工商业电价从0.87元/千瓦时降至0.6907元/千瓦时。

国家电价政策是否得到有效落实,降价成果是否真正惠及终端用户?3月初,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随省营商环境联合机制督查组展开调查。

转供电是电费收取中的普遍现象。转供电,即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转供电主体向电力部门缴纳电费,再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转供电主体,多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的管理方;终端用户,多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次调查发现:在转供电环节,存在加价现象。

巧立名目 多收电费补亏空

洪山区火星空间是一家科技孵化器企业,租户多为刚刚创业起步的中小微企业。火星空间对其中29家企业收取了电费,对其他企业则采取每月固定收取物业费的方式收取电费。此次调查之前,该区市场监管局已经对火星空间多收取的电费进行了清理,并全部退还给终端用户。

“时刻都要关注用电情况,一旦预存电费不够就要赶紧存钱,否则就会停电。”某教育公司财务人员面对询问时回答。“用电单价是多少?”“不知道。”

据了解,多家公司预存电费后,会拿到一张预存电费的收据,或应需求开具发票。记者细看发票,发票上并无起止码、电费单价等信息。商户们还要另交一笔电损费,而根据相关规定,电损不应该与电费一起收取,只能通过物业费的方式收取,且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

在江岸区东方广场,督查组发现,转供电主体对电价定价是“自己说了算”。该广场从2018年起按照1.1元/千瓦时的标准,2020年8月后改按0.95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电费,均高于政府定价0.6907元/千瓦时,共违规收取146家企业电费136.25万元。电费单价如何算出来的?东方广场工作人员表示,电费包含大楼的风机、电梯、照明等用电设施的电费。据了解,公用设备的电费属于物业费的范畴。该公司解释,公司前期以低租金、低物业费招徕客户,后面经营压力大,想通过涨物业费或涨租金来弥补,但不易实现,便在电价上加收费用。目前,广场已将多收取的费用清退完毕。

咸宁同惠国际商场,则将公摊照明、电梯等费用计算在电费中收取,增加了终端用户的经营成本。目前该商场正在向商户清退。

四级转包 电价层层加码

在汉阳区绿地财富中心,浙江禾旻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旻公司”)承租了该中心3500平方米的场地,并转租给4家商户。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禾旻公司作为转供电主体单位,以1.4元/千瓦时的价格收取电费,比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了一倍多,违规多收2.6万元。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全部退回给经营户,并处以罚款。

督查组此次走访时发现,该中心仍在转供电环节加价收电费。某热干面面馆的电费单据显示,2020年11月被收取电费单价为0.763元/千瓦时,仍高于一般工商业电价。此外,该商户还被收取了0.117元/千瓦时的用电服务费,被称为“电损费”,远高于7%的比例。

收费单位嘉速公司现场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接手长城公司收取费用,但不知道该费用是以什么名义收取,价格如何定。检查该面馆的部分电费收据,记者看到,国家从2019年7月开始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0.6907元/千瓦时,嘉速公司直到2021年1月才按0.6907元/千瓦时执行电价,多收的电费一直未退。嘉速公司表示,将举一反三,立即做好相关商户的电费清退工作。

督查组还发现,该中心存在转供电层层“转包”现象。供电部门按照国家电价向新绿公司收取电费,新绿公司将电费的收取发包给长城公司,长城公司则又将部分商户分包给嘉速公司,嘉速公司再将一部分商铺交由禾旻公司管理,从电力部门到终端经营户,中间多出了4个收费主体。而自新绿公司收取电费开始,电费单价层层加码。

多环节失守 “红利”不见了

层层转包,推高电价,已成行业常态。

“从调查结果看,转供电电价执行‘最后一公里’仍未打通。”督查组介绍,供电部门向转供电主体传达了国家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但终端用户知情者甚少。部分转供电主体将本属于自己承担的公共设施电费、用电服务费等转嫁给终端用户,或将物业费、垃圾费等费用混淆一起收取。此外,用电终端的经营者维权意识低,对国家电价降价政策不清楚,失去了这一政策红利。

分析上述现象,调查组认为,转供电环节电价被层层推高,源于以下几个方面:转供电主体法律意识、政策意识淡薄,执行国家政策不到位;监管部门未完全落实监管责任;电价降价政策宣传不到位。

督查组建议:大力推广“网上国网”APP,做到终端用户全覆盖,把国家政策红利传达到每一个经营户。如存在电费单价差距,终端用户可以找转供电主体询问原因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电费收取的监督力度,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加大处罚力度,甚至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杜绝加价 根在“转”改“直”

上述问题并不仅存在于武汉市、咸宁市。为此,我省市场监管部门一直大力规范清查转供电加价乱象,至2020年底,累计检查供电单位(含转供电主体)13281家,清退违规多收费用2.163亿元,立案560件,罚没款1042.53万元。但仍未从根源上解决转供电加价乱象。

据省电力部门统计,截至目前,全省拥有转供电主体户数8519户,终端用户约33.5万户。“国家电价降价政策执行是否到位,事关33.5万户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利益。尤其是对一些用电大户如互联网企业等,如果电价执行不到位,将严重影响我省营商环境,对我省数字经济等发展十分不利。”督查组介绍,除此之外,随着新建房屋的增加,转供电情况会越来越多,数据会越来越庞大,仅靠清理规范,任务十分艰巨。

督查组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实现“转”改“直”。

调查中,多家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表示,希望供电部门能像居民小区收取电费一样直接抄表到户,直接向电力部门缴费,彻底解决转供电环节电费加价问题。

“转”改“直” 多省份尝试破题

转供电“转”改“直”,多地已开始改革探索。

河南省要求,转供电,要严控增量,减少存量。

2020年10月,广东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联合发文,加快推进“转改直”,从源头解决加价问题。文件提出,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即改、应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直供电改造条件的简化手续,优化程序,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转供电主体要积极创造条件,配合实施直供电改造。电网企业因直供电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等,按规定纳入输配电成本予以疏导。

同一时段,我省发改委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电力部门主动服务,统筹研究制定全省转供电改直供电户表改造工作总体方案。对具备改造条件的转供电主体,要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对于改造意愿强烈、产权关系明晰的转供电主体,要优先安排改造。因直供电户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等,按规定纳入输配电成本予以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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