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石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

2020-07-22 15:16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44428 黄石市人民政府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石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长江黄石段实行全面禁捕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长江鄂州艾家湾(与黄石港区交界)以下至阳新县富池天马岭江段。

二、禁捕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长江黄石段实行为期10年的全面禁捕。

三、禁捕对象

禁捕期间,严禁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捕捞船只进入禁捕水域开展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五、执法监督管理

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对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钓(单钩),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对禁捕工作的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的禁捕工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互相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有举报义务。

举报电话:黄石市农业农村局:0714-6266200,13986605637;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黄石市公安局:110。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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