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督查实效,形成督查激励叠加效应,鼓励各地主动作为、奋发有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后重振的民生保卫战和经济发展战,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报,省政府决定对受到2019年国务院督查激励的16个事项进行配套激励,对2019年落实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17个市(州)、72个县(市、区)予以督查激励,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奖励支持。
通报提出——
希望受到国家、省级督查激励的地方珍惜荣誉,发扬成绩,用足用好激励措施。省直各相关组织实施部门要加大工作衔接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省级激励措施,加强宣传解读、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揽子政策,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打好三大攻坚战,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奋力夺取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胜利”,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2019年湖北省受国务院督查激励清单
及配套激励措施
一、在2019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地方
湖北省。
2020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中给予一定奖励。(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实施)
根据扶贫成效奖励资金分配方案,迅速将奖励资金预拨下达到各县(市、区);待2021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后,依据2019年度市县扶贫成效考核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成绩,按等次分配、拨付到各县(市、区),同时对预拨的资金在2021年的资金分配中进行清算。(省财政厅、省政府扶贫办组织实施)
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地方
宜昌市。
2020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适当倾斜,给予每个市4000万元、每个县(市、区)1000万元奖励,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水利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对宜昌市在分配有关转移支付补助时给予倾斜,对宜昌市河湖长制工作经验进行大力宣传推广。(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地方
鄂州市。
2020年对上述地方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报制度改革、社会共治、企业信用风险监管、大数据监管、信用修复等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试点地区;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在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中优先给予支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优先选择鄂州市为商事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支持“证照分离”全覆盖、“一照通”、“智能审批”等改革在鄂州推广;优先选择其为企业年报制度改革、社会共治等事中事后监管共治试点地区;在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中优先给予支持。(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四、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地方
湖北省。
2020年对上述地方培育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给予优先支持。(商务部组织实施)
积极组织各市(州)申报2020年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提高基地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外贸品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对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予以支持,鼓励基地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商务厅组织实施)
五、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
宜昌市。
从2020年起两年内,对上述地方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实行“即报即审”,审核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采取建立完善发债企业后备资源库、加强试点创新、发债企业培训辅导等措施,支持宜昌市抢抓国家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的政策机遇;落实企业债券申报注册制等相关政策,继续支持宜昌市围绕长江大保护、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生态环境治理、疫情防控、交通等领域项目建设培育申报发行企业债券。(省发改委组织实施)
六、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地方
荆门市、随州市曾都区。
2020年对上述地方利用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予以奖励,每个市奖励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每个县(市、区)奖励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适当体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财政部组织实施)
对荆门市、随州市曾都区在省级财政管理考核激励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七、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促进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有力、交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的地方
湖北省。
2020年对上述地方申报的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优先安排中央交通建设资金;对上述地方各新增安排中央资金5000万元,用于交通项目建设。(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按照《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交通建设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19〕40号)要求,在符合车购税和港建费使用方向的前提下,着手研究具体项目进行申报实施。(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八、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地方
湖北省。
2020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当奖励,各增加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相应减少地方配套投资。(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对2019年度水利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好、项目调度质量高、巡视检查等未发现重大问题的地方给予适当奖励;尽快安排激励资金落实项目,相应减少其配套投资。(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组织实施)
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地方
武汉市。
2020年对上述地方按照每个市2000亩、每个县(市、区)1000亩的标准奖励用地计划指标,在安排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单独列出。(自然资源部组织实施)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9号)要求,对武汉市2020年度省级重点项目和单独选址项目所需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解决。(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施)
十、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和产销对接成效明显的地方
潜江市。
2020年对上述地方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优先支持,并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商务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对潜江市在分配有关转移支付补助时予以倾斜支持;加强对潜江市农村电商工作的指导,打造小龙虾数字产业基地,加强小龙虾品牌培育和电商人才培训,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和物流配送体系,深入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一、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
武汉市江岸区。
2020年对上述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优先支持区域内创新创业成果在全国“双创”活动周主会场重点展示;优先支持举办“创响中国”等重大活动,宣传推广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支持武汉市江岸区开发区提升和“双创”支撑平台建设,2021年省预算内投资安排予以重点倾斜;支持武汉市江岸区政府引导基金与国家、省政府引导基金合作进行产业链招商引资;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全省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试点示范;优先支持武汉市江岸区承办2020年“双创”活动周分会场活动,加强对武汉市江岸区典型经验的宣传推介。(省发改委组织实施)
十二、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地方
武汉市。
2020年对上述地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优先将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给予较大额度和较长期优质信贷支持,在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中给予名额倾斜,推动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优先在上述地方设立子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跟踪服务武汉市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安排2021年省预算内投资对武汉市四大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相关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
襄阳市。
2020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在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支持创建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安排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重点园区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时各奖励200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积极支持襄阳市创建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襄阳市建设省级产业转型示范区,争取纳入国家产业转型示范区政策支持范围;安排2021年省预算内投资对襄阳市相关项目给予倾斜支持。(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四、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
武汉市(棚户区改造);长阳县(农村危房改造)。
2020年对棚户区改造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实施)
对武汉市符合棚改范围标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纳入全省年度目标计划,对武汉市、长阳县在分配有关转移支付补助时予以倾斜支持。(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方
枣阳市。
2020年对上述地方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各单独安排奖励资金500万元。(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组织实施)
对枣阳市在分配有关转移支付补助时予以倾斜支持,在全省推广枣阳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验做法。(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六、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
湖北省(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对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资金时,通过工作绩效因素予以资金倾斜。(财政部、民政部组织实施)
待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资金安排确定后,对养老服务工作业绩突出,特别是国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特困供养机构改革试点、“互联网+居家养老”等成效明显的地方,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组织实施)
2019年落实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
及激励措施
一、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市
宜昌市、黄冈市、荆门市、襄阳市、孝感市。
2020年在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750万元,奖励宜昌市210万元、黄冈市180万元、荆门市150万元、襄阳市120万元、孝感市90万元。(省商务厅组织实施)
2020年在省政府督查激励经费中安排75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150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投资和项目建设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
(一)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县(市、区)。
襄阳市、宜昌市、武汉市、咸宁市、十堰市,武汉市东西湖区、荆门市掇刀区、武汉市新洲区、武汉市硚口区、大冶市、枣阳市、宜昌市夷陵区、黄石市铁山区、襄阳市襄州区、宜都市、枝江市、咸宁市咸安区、随州市曾都区、武汉市江夏区、恩施市、孝感市孝南区、洪湖市、武穴市、竹山县、鄂州市鄂城区。
2020年在省级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专项奖励资金中安排2600万元,奖励襄阳市340万元、宜昌市330万元、武汉市320万元、咸宁市310万元、十堰市3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县(市、区)50万元。(省发改委组织实施)
2020年在省政府督查激励经费中安排125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150万元、每个县(市、区)25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作出贡献的市、县(市、区)。
黄石市、孝感市、荆门市、潜江市、荆州市、鄂州市、随州市、仙桃市,宜城市、汉川市、阳新县、利川市、巴东县、嘉鱼县、南漳县、广水市、赤壁市、监利县、应城市、宜昌市西陵区、来凤县、郧西县、随县、通城县、京山市、荆门市东宝区、竹溪县、沙洋县。
2020年在省级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专项奖励资金中安排2400万元,奖励黄石市240万元、孝感市230万元、荆门市220万元、潜江市210万元、荆州市190万元、鄂州市180万元、随州市170万元、仙桃市16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县(市、区)40万元。(省发改委组织实施)
2020年在省政府督查激励经费中安排12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100万元、每个县(市、区)20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三、“万企万亿技改工程”成效显著的市(州)
宜昌市、武汉市、咸宁市、襄阳市、恩施州。
2020年将上述市(州)产业规划的重大战略、重点工程、重要项目优先纳入省级工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对其符合申报国家技改专项的项目优先予以推荐。(省经信厅组织实施)
2020年在省政府督查激励经费中安排5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州)100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稳规进规成效显著的市
武汉市、十堰市、咸宁市、荆州市、随州市。
2020年在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200万元。(省经信厅组织实施)
2020年在省政府督查激励经费中安排5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100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五、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工作成绩较好的市(州)
表扬激励对象待定(根据省产业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实施方案安排,待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程序完成后,确定对象予以激励支持)。
2020年在省产业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1800万元,对2019年获得国家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给予250万元奖补,奖补以具体项目形式给予支持(因专项资金规模限制未能在2020年给予支持或未足额支持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在今后年度分步解决)。(省发改委组织实施)
六、营商环境评价突出的市
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襄阳市、荆门市。
2020年在省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省发改委组织实施)
2020年在省政府督查激励经费中安排5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100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七、商事制度改革任务落实较好的市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鄂州市、荆州市、荆门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
2020年优先选择上述市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等商事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在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中相应增加比例。(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2020年在省政府督查激励经费中安排45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50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八、不动产登记改革中落实“一窗联办、集中服务”较好的市
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宜都市、钟祥市、恩施市。
2020年在省级部门预算专项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优先支持安排省级试点的工作任务。(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施)
2020年在省政府督查激励经费中安排5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50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九、工业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较快、效果较好的市
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鄂州市。
2020年在省级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2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50万元。(省住建厅组织实施)
2020年在省政府督查激励经费中安排2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50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现目标任务较好较快的市
武汉市、宜昌市、孝感市、随州市。
2020年在省级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2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50万元。(省住建厅组织实施)
2020年在省政府督查激励经费中安排2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50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一、“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成效较好的市(州)
荆州市、宜昌市、孝感市、襄阳市、恩施州。
2020年在国家和省“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工作试点中予以倾斜考虑。(省政务管理办组织实施)
2020年在省政府督查激励经费中安排5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州)100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二、政务公开成效较好的市
荆门市、荆州市、襄阳市、武汉市、宜昌市。
2020年在国家和省政务公开、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相关工作试点中予以倾斜考虑。(省政务管理办组织实施)
2020年在省政府督查激励经费中安排25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50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三、财政支出进度、盘活存量、库款管理、预决算公开、统筹资金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市、县(市、区)
荆门市、十堰市、咸宁市,随州市曾都区、荆门市东宝区、孝感市孝南区、宜昌市夷陵区、武汉市江夏区、武汉市新洲区、通山县、荆门市掇刀区、咸宁市咸安区、武穴市、浠水县、大冶市、通城县、京山市、赤壁市、蕲春县、嘉鱼县、麻城市、宜都市、沙洋县。
2020年在省级财政管理考核激励专项资金中安排1.3亿元,奖励上述每个市1000万元、每个县(市、区)500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四、“四好农村路”建设成效较好的市、县(市、区)
黄冈市、宜昌市、十堰市,监利县、郧西县、京山市、枣阳市、恩施市、咸宁市咸安区、潜江市、远安县、英山县、神农架林区。
2020年在“四好农村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中安排36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200万元、每个县(市、区)300万元。(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
2020年在省政府督查激励经费中安排8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100万元、每个县(市、区)50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五、国省道一二级公路建设总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的市、县(市、区)
黄冈市、荆州市、荆门市、宜昌市、十堰市,宜昌市夷陵区、罗田县、红安县、洪湖市、江陵县、竹溪县、钟祥市、沙洋县、广水市、十堰市郧阳区。
2020年在省补债券资金中安排8000万元,按照交通运输部旅游资源路标准,奖励上述每个市640万元、每个县(市、区)480万元。(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
2020年在省政府督查激励经费中安排10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100万元、每个县(市、区)50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六、水利补短板政策落实成效较好的市
荆门市、黄冈市、孝感市、咸宁市。
2020年将上述市水利项目列入三年滚动计划,优先安排项目实施,优先下达投资计划。(省水利厅组织实施)
2020年在省政府督查激励经费中安排4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100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七、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考评排名靠前的县(市、区)
利川市、咸宁市咸安区、松滋市、枣阳市、云梦县、京山市、赤壁市、天门市、仙桃市、江陵县。
2020年在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奖励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县(市、区)500万元。(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
2020年在省政府督查激励经费中安排10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县(市、区)100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八、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整体推进较好较快的县(市、区)
潜江市、应城市、孝感市孝南区、荆州市荆州区、秭归县、崇阳县、京山市、罗田县、竹山县、保康县。
2020年在省级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县(市、区)100万元,在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资金安排中给予倾斜支持。(省住建厅组织实施)
2020年在省政府督查激励经费中安排5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县(市、区)50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长阳县、荆门市东宝区、安陆市、巴东县、天门市、江陵县、通城县、随州市曾都区、房县、大冶市。
2020年在省级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5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县(市、区)50万元。(省住建厅组织实施)
2020年在省政府督查激励经费中安排5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县(市、区)50万元。(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十、“厕所革命”工作突出的市(区)
神农架林区、鄂州市梁子湖区、潜江市、大冶市、广水市、宜都市。
2020年在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时予以倾斜支持。(省发改委组织实施)
二十一、精准灭荒造林合格面积2万亩以上的县(区)
竹山县、大悟县、浠水县、咸宁市咸安区、通城县、随县。
2020年在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统筹6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县(区)100万元。(省林业局组织实施)
二十二、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整体推进较好较快的县(市)
保康县、枝江市、竹溪县、京山市、江陵县、安陆市、罗田县、嘉鱼县、广水市、巴东县。
2020年在省级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县(市)100万元,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省级试点和国家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省住建厅组织实施)
二十三、棚户区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
武汉市、宜昌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潜江市、仙桃市、阳新县、荆门市东宝区、葛店经济开发区、随县、安陆市、荆州市沙市区、房县、宜城市。
2020年在省级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州)100万元、每个县(市、区)50万元。(省住建厅组织实施)
二十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良好的市、县(市、区)
(一)表现优秀的市、县(市、区)。
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荆门市、十堰市,武汉市洪山区、黄石市西塞山区、武汉市武昌区、襄阳市樊城区、武汉市江夏区、武汉市蔡甸区、武穴市、安陆市、襄阳市襄州区、枝江市、谷城县、荆门市东宝区、洪湖市、沙洋县、大冶市、枣阳市、黄冈市黄州区、远安县、钟祥市、孝感市孝南区。
2020年在省级区域创新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1050万元,奖励宜昌市150万元、襄阳市150万元、黄石市150万元、荆门市100万元、十堰市1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县(市、区)20万元。(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二)进位明显的市、县(市、区)。
荆州市,十堰市茅箭区、十堰市郧阳区、红安县、通城县、广水市。
2020年在省级区域创新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奖励荆州市1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县(市、区)20万元。(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二十五、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综合评价较好以上等次的市(州)、县(市、区)
表扬激励对象待定(根据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考核工作安排,待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确定对象予以激励支持)。
2020年在安排扶贫成效奖励资金方面予以倾斜。(省政府扶贫办组织实施)
二十六、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情况年度综合评价优秀的市(州)
恩施州、黄冈市。
2020年在省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资金20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市(州)1000万元。(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