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全面规范和加强信用信息核查及产品应用

2020-06-04 22:12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77906

云上黄石报道(通讯员 陈东升)近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黄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用信息核查及产品应用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增强信用核查应用工作的规范性、操作性,推动各级各部门率先在行政管理和公共资源分配服务中主动核查信用、用信用,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提升黄石转型发展软实力。

据了解,为推进信用信息核查全面覆盖,通知中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它组织应全面建立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投企业参照执行。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信用信息核查应用的事项范围。

主要事项有10类:

1、公职人员(员工)招录(聘)及考核。

2、授予精神文明、道德模范(楷模)、劳模、慈善类奖项及其它各类评优评先等荣誉,核查推荐对象信用信息;

3、“两代表一委员”推荐;

4、优惠性政策服务。将信用状况作为当事人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5、申报各类政府投资及财政性资金项目、政策支持或补贴资金;

6、行业“红名单”认定;

7、融资担保;

8、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

9、“先建后验”项目准入及监管;

10、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

通知进一步规范了信用信息核查的渠道流程。

1、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信用中国”网站或通过政务外网访问“全国(湖北黄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点核查被列入“守信激励对象(红名单)”、“失信惩戒对象(黑名单)”情况;

2、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查询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信用信息核查的应用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通知中明确了信用信息核查应用总的原则:凡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建议采取优先安排、简化程序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凡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应采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惩戒、否决或禁入措施。同时,针对不同应用事项明确提出了不同的应用措施。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第三方信用产品的应用方向。第三方信用产品是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的有力补充,通知明确提出了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信用信息应用的推进机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信用信息核查工作制度,将信用信息核查应用纳入公共事务管理及市场监管工作流程,分部门制定梳理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信用信息核查台账记录,及时记载信用信息查询的使用环节、查询对象、查询结果及应用措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对信用信息核查工作的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力度,大力营造“重信、守信、用信”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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