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患者治疗费用如何结算?官方回复来了

2020-05-02 19:10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81915 长江日报

近日,有市民咨询,新冠肺炎患者的费用如何结算?哪些费用由政府买单?5月1日,相关部门就新冠患者关心的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新冠肺炎患者 治疗费用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所有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等相关人员的就医保障工作,避免因医疗费用问题影响规范救治和疫情防控,今年3月,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文件,对新冠肺炎患者治疗费用予以明确。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凡在武汉地区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留观的患者,留观期间的门诊费及前期的检查、诊查费给予免费,由政府负担。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凡在武汉地区隔离点收治人员、进住康复驿站观察人员(含出院后复查),相关医疗费用给予免费,由政府负担。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凡在武汉地区住院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核酸检测双阴患者,其住院期间所产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含肺炎及其他合并的基础疾病治疗,但不包括器官移植、整形等其他特殊诊疗费用),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负担;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有固定单位,享有其他保障方式的患者,相关医疗费用从原医疗报销渠道解决;其他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相关医疗费用由政府负担。

上述患者在医院留观、住院、隔离、康复驿站观察期间,由医院、隔离点、康复驿站可参考120元/人·天的标准提供免费伙食。


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流程

疫情发生以来,确诊和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是大家关注的话题。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日前,武汉市发布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流程。


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一)患者与医疗机构结算流程

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对所有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收取的门诊相关诊疗费用(包括现金支付费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费用以及城乡居保门诊统筹费用)全额退还给患者。

1、现金费用申报。由留观患者向就诊医疗机构提交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票据)、就诊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未留观的患者还需提供出院诊断或门诊病历诊断。医疗机构将患者身份、诊疗费用核对清楚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现金支付费用全额退还。

2、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及城乡居保门诊统筹对象。由留观患者向就诊医疗机构提交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票据)、就诊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等资料,未留观的患者还需提供出院诊断或门诊病历诊断。医疗机构将患者身份、诊疗费用核对清楚后,登记造册报对应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的结算信息核对后及时返还至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参保人本人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在各医疗机构结算款中进行相应抵扣。

(二)医疗机构与财政结算流程

各医疗机构将门诊符合退费条件的人员名单及救治费用(含留观患者餐费)清单登记造册,省部属医院及市属医院向市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区属公立医院、行业医院、企业所属医院、部队医院等其他医院及非公医院(按辖区)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卫生健康部门核实后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结算。


确诊、疑似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一)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费用结算。已纳入医保信息系统结算的,按规定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负担的部分,由医保部门审核后向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未纳入医保信息系统结算的,经核实确认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医疗机构在医保结算系统中进行费用补录和无卡结算。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各医疗机构审核统计后将名单及费用向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其中:省部属医院及市属医院向市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区属公立医院、行业医院、企业所属医院、部队医院等其他医院及非公医院(按辖区)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卫生健康部门核实后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结算。

(二)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费用结算。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确诊、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医疗机构审核统计后将名单及费用向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其中:省部属医院及市属医院向市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区属公立医院、行业医院、企业所属医院、部队医院等其他医院及非公医院(按辖区)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申报。由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汇总后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结算。

(三)其他报销渠道的医疗费用。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有固定单位,享有其他保障方式的确诊、疑似患者,相关医疗费用从原医疗报销渠道解决。


异地确诊、疑似患者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明电〔2020〕6号)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医保结算部分需同时结合湖北省医保局有关异地就医的规定执行。

境外来汉(返汉)确诊、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境外回国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医疗费用支付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境外回国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执行。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按照《国家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医保发〔2020〕14号)文件规定执行。

来源: 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侯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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