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陆区法院审理的汪某福重大涉黑案件宣判了! 23名被告获刑,主犯被判22年

2019-12-19 09:53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24040 下陆法院  

“根据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2019年12月18日下午,下陆区一起涉黑案件公开作出一审判决,23名被告获刑,其中主犯被判22年,被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庭审现场

下陆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福,自2002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拉拢社会闲散人员若干人;2005年伙同他人通过多次强迫交易聚敛钱财;2007年亲自参与并指使他人两次砍伤同湾汪某,事后要求他人承担全部罪责,而自己未被追究,其组织初步形成强势地位,标志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以汪某福为组织领导者,以汪某明、汪某为骨干成员,多人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长期盘踞在大冶市汪仁镇地区,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串通投标等20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重伤1人、轻伤6人、轻微伤8人。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非法敛财人民币2959740.92元。

                                 还押被告人

下陆区法院认为,该组织人数众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汪仁镇马鞍山村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被告人汪某福、汪某明、汪某等23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下陆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福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明、汪某等22人二年至十六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其中该组织骨干成员汪某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时依法追缴本案全部违法所得2539570.92元。(来源:下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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