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黄石生育保险和医保合并实施

2019-11-22 16:22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21180 东楚晚报  

从明年1月1日起,黄石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将合并实施,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将更广,保障力度也将更大!东楚晚报记者昨从市医保局打听到这样一个好消息。

两个险种的合并实施,究竟会带来哪些变化,记者进行了详细了解。

两险合并实施怎么理解?

生育保险和医保合并实施,是不是意味着过往的“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呢?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虽然从参保上两险合一,但每个人的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同时存在,生育保险并不会取消。

两险的合并实施,意味着统一的参保登记,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将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有利于更好保障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而这也意味着生育保险的保障将更可持续;同时,两险合并实施后,将实行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大家就再也不用苦苦区分哪些钱是因为生育行为支出,哪些是因医疗行为支出。

简而言之,大家进行一次参保缴费,就可以获得两重保险保障。以前单位在办理职工医保过程中,需要分别办理两险申报、两险缴费。合并实施后,只需要办理职工医保缴费,就等于同步参加了两种保险。

两险合并后,我市统筹区域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均应参加生育保险,并同步实施,同步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参加生育保险。

缴费费率有哪些变化?

两险合并实施,是否会增加缴费负担,这是很多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关心的问题,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与我市有关行政部门当期核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职工缴费费率为实施合并前两项之和,即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8%+0.5%(其中,8%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0.5%为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职工退休后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两险合并实施后,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办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后,应按月共同缴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两项保险或参保后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基数的,应予以补缴,其中,合并实施前需补缴的按原规定执行,合并实施后需补缴的按新规定执行。

生育待遇怎么变?

和准妈妈的“钱袋子”关系最为密切的还是生育待遇问题。

记者了解到,生育保险的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凡符合生育政策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管理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手术等医疗费用),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及门诊计划生育手术等),其中对产前检查(一个孕期)、妊娠流产、放置或去除宫内节育器、计划生育输精管结扎术等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予以限额支付,每例限额支付标准分别为500元、400元、100元和500元。

参保职工因妊娠并发症、分娩(含产道分娩和剖腹产)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合并症或并发症住院,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政策予以支付,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范围。

生育津贴以参保人员分娩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以缴费单位为准)上年度由我市有关行政部门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每人月均标准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休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生育时参保人员上月应发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上月应发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人员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用人单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发待遇。例如,某机关女职工月应发工资标准为6000元(日均200元),其生育后休产假143天,用人单位委托其本人已领取生育津贴46713元(日均326.66元),则用人单位停止发放该职工应发工资金额为200*143=28600元,如应发工资已实发的,则按以上标准予以核减。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在其未就业配偶生育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护理假津贴待遇,不享受产假津贴待遇;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待遇享受时间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时间合并计算。欠缴3个月内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欠缴3个月以上的重新计算缴费时间,满6个月后的次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如某单位职工2019年11月参保缴费,之后连续缴费,其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5月1日;如某单位2019年9月份欠缴保费,11月份前补缴并连续缴费的,参保单位职工可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12月份及以后缴费的,重新计算缴费时间,从再次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日起至生育保险待遇生效前,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期间以及按规定足额补缴后至生育保险待遇生效前,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以下这些情况属于生育保险不予支付范围:即违反国家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国(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在其它保险或其它赔付责任范围(如兼有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致害方)支付的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等手术费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

(东楚晚报记者 李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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