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七条”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2018-12-13 17:34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1118

一是降低产业项目出让底价。对属于省、市优先发展的集约用地产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其中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50%执行。

二是根据企业需求灵活采用供地方式。支持企业降低工业项目初期用地成本,允许工业企业自主选择招拍挂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地,长期租赁采取协议出让供地,长期租赁及先租后让项目按年平均租金每三年收取一次;招拍挂出让项目供地经双方协商可分批次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依法享受土地转租、转让、抵押等权利。

三是优先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优先支持物流业、科技研发、生产性服务业、众创空间、农贸市场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土地出让地价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执行。允许企业按照规划在工业用地上配套建设职工宿舍楼、专家公寓,不再征收土地出让价款。

四是支持鼓励“零地价升级”。支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企业空地新建、拆除建筑重建、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对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五是实行存量土地五年过渡期让利政策。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实行五年土地使用过渡期政策,保持土地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五年不变。五年期满后,使用土地除可继续保留划拨外,也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六是继续精简审批环节,减少前置条件。严格落实“一网一门一次”放管服改革要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将用地预审与土地规划选址审批合并办理,不再将项目备案作为用地审批的前置条件,将供地协税环节后移至不动产登记环节,允许林地审批与用地审批同步申报。继续压减审批时限,将用地预审、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核由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压减至6个工作日,将不动产登记由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压减至新建商品房登记1个小时、实体经济企业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

七是用足用活政策化解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在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框架内,切实用足用活土地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好明晰产权、完善手续、办理证照等实际问题;按照以用为先、从快从轻的原则,依法处理企业违法使用已批未供土地问题,多渠道盘活闲置土地,妥善解决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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