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土资源改革 服务高质量发展——市国土资源局解读鄂政办发〔2018〕62号文件

2018-12-13 17:22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82501

今年10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更好理解和运用改革政策,市国土资源局采用“问答”方式,为您具体解读。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今年5月,中共湖北省委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决定》,为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保障作用,促进乡村振兴和新旧动能转换,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省自然资源厅起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该《意见》。

问:好项目、大项目来了,如何保障用地?

答:一是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为高质量发展预留足够空间。《意见》提出各地要优先将重点建设项目和发展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因评估不充分、预测不足造成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分解不科学的地区,报省政府批准后,可重新调整分解指标。对于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可借支开发区内预留用于远期建设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用好、用足前提下,当年急需开工重点项目用地空间仍存在缺口的,市(州)政府可向省政府申请调剂。

二是优化资源配置机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点供”。《意见》明确,对国家和省交通、水利、能源、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点供”政策,由省补助1/3规划建设用地指标,自愿购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省再奖励同等规模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允许通过旱改水和提质改造项目对水田面积和产能指标承诺补充。对省级以上稳增长重点建设项目,允许对指标数量、水田面积、产能指标采取承诺补充,各县(市、区)可按每亩5万元(其中水田每亩10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合计确定补充耕地经费标准,确实难以落实耕地占补的,可申请省级适度统筹和调剂。

三是实施“增存挂钩”机制,拓展用地空间。《意见》指出自2018年开始,各地每年要对2015年底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各消化20%。对两项任务均完成的市(州),给予奖励;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暂停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另外,闲置工业用地,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适用五年过渡期政策;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按照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问:推动乡村振兴,在农村土地制度方面有哪些改革?

答:《意见》明确,在编制村级国土规划时,可预留不超过5%的机动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可直接核销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不再受指标规模限制,并实行拆旧复垦区(含还建区)和建新区分理管理。同时,鼓励乡村旅游配套停车场用地优化建设方案,对不破坏耕作层的区域按农用地管理,农村地区宽度不超过8米的建设项目配套场内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意见》还支持我市大冶市、铁山区等12个试点大胆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问: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土地供应方面有什么改革措施?

答:《意见》提出,对列入《湖北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储备库和建设库》的,以及各级政府确定的新旧动能转换项目用地,实行尽保快保。新动能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可确定主用途并根据主用途供地。主用途可依据建筑面积比重或功能的重要性确定,地价标准按照各用途分摊土地面积比例设定权重综合确定。对容积率达1.2及以上的新旧动能转换多层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或分摊转让。同时,实施落后产能用地准入限制,对国家限制的或禁止的产业项目,严把建设用地预审和土地审批关口;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禁止供地的其他类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计划。《意见》还规定,对“零地技改”的工业企业不增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问:《意见》对“放管服”有哪些改革,如何保障落实?

答:根据《意见》规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及市、县两级发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下放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今后,土地、矿产等省级审批时间再减少一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征收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6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矿业权审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分别在12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办结,地质灾害治理资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为推动《意见》有效实施,《意见》明确,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具体责任单位,要主动担当,抓好落实。同时,省政府将各地落实《意见》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工作的考核范畴,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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