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意见进一步深化国土资源改革

2018-12-13 17:14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1626

       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围绕保障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空间、促进乡村振兴和新旧动能转换,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释放了大量政策红利。

      《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为高质量发展预留足够空间,各地要优先将重点建设项目和发展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用好、用足前提下,当年急需开工重点项目用地空间仍存在缺口的,市(州)政府可向省政府申请调剂。对国家和省交通、水利、能源、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点供”政策,由省补助1/3规划建设用地指标,自愿购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省再奖励同等规模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闲置工业用地,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适用五年过渡期政策;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按照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意见》明确,在编制村级国土规划时,可预留不超过5%的机动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可直接核销使用。鼓励乡村旅游配套停车场用地优化建设方案,对不破坏耕作层的区域按农用地管理,农村地区宽度不超过8米的建设项目配套场内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意见》还支持我市大冶市、铁山区等12个试点大胆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盘活农村闲量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收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意见》提出,对列入《湖北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储备库和建设库》的,以及各级政府确定的新旧动能转换项目用地,实行尽保快保。新动能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可确定主用途并根据主用途供地。主用途可依据建筑面积比重或功能的重要性确定,地价标准按照各用途分摊土地面积比例设定权重综合确定。对容积率达1.2及以上的新旧动能转换多层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或分摊转让。同时,实施落后产能用地准入限制,对国家限制的或禁止的产业项目,严把建设用地预审和土地审批关口;对煤炭、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禁止供地的其他类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计划。《意见》还规定,对“零地技改”的工业企业不增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根据《意见》规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及市、县两级发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下放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今后,土地、矿产等省级审批时间再减少一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征收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6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矿业权审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分别在12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办结,地质灾害治理资质7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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