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挠妨碍执行,村民小组组长被拘留罚款

©原创   2018-08-16 16:02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2263 云上黄石

云上黄石报道(通讯员 王红玲 程琼芳)日前,阳新法院在枫林镇某村执行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时遭遇多人蛮横阻挠,8月14日,法院对阻挠妨碍执行的主要人员予以拘留十五日及罚款2000元。

陈某堂、柯某是阳新枫林镇的一对夫妻,在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共同承担赔偿义务6万余元。2011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陈某堂夫妇在履行了4000余元义务后,一直采用“躲猫猫”的方式规避执行,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上门寻人却扑空,其名下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僵局。

8月7日晚,法院获知陈某堂夫妇正在家中,于是立即组织10余名执行干警赶赴枫林。在拘传陈某堂过程中,其父亲陈某勇出面阻挠,态度蛮横,声称法院是在他家“抢人”,是“违法的行为”,坚决阻止执行干警执法。正在法院干警耐心解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时,陈某堂所在村民小组组长陈某水与其兄弟陈某木前来帮阵,用法院执行干警是“申请执行人的一条狗”等侮辱性、粗俗不堪的语言辱骂法院执行干警,甚至捡起路边的砖头意欲殴打。此三人还纠集五六十名亲友、村民将法院执行干警团团围住,哄闹、冲击执行现场,陈某水声称必须经过他的同意,否则休想对陈某堂采取措施,态度极为恶劣。在被围困、被推搡的冲突中有1名执行干警衣服被扯破、另1名执行干警手臂被抓伤,现场陷入一片混乱。

为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引发不必要的不良后果,在场执行干警决定中止执法,同时向法院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在法院领导与当地党委政府、公安沟通说明情况后,公安民警抵达现场,该村村支书向现场群众说明阻挠执行的行为性质,现场才慢慢稳定下来。

公民有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法律义务的责任,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视情形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其他公民尤其是公职人员更应配合、协助法院执行。该村民小组组长却带头阻挠执行工作,行为恶劣,后果严重。为维护法律尊严,营造理解、配合执行的社会氛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阳新法院对“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带头人员陈某水、陈某木、陈某勇分别予以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陈某堂夫妇在被拘留的第7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将全部执行款项筹集给付到位,该案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侯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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