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有了“指导手册” 业主有了“放心保姆”(下)

©原创   2018-04-06 13:03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0 记者 袁龙 通讯员 赵静

云上黄石报道(记者 袁龙 通讯员 赵静)针对群众关于房屋装修过程中的收费、门禁卡收费及押金的价格咨询、投诉较多的实际情况,《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又做了哪些规定呢,一起来看一看。

首先是不能随意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以收取装修保证金作为装修管理措施的,要先出台管理办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事项进行具体规定。管理办法可以由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协商制定,也可以由业主大会制定。其次,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主体清运,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除此之外,与装修有关的其它费用如装修管理费、电梯运料费等,一律不得收取。

同时,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主体应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在免费配备数量之外另行增购,或因遗失、损坏补办的,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对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装修安装维修等临时性服务的外来人员、车辆,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押金,并在退证(卡)时全额退还。

空置房物业服务费该不该给予折扣优惠,一直都是争议的焦点。此次《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可以给予折扣优惠的空置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是否给予折扣优惠及优惠的具体比例,由各地价格、房产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同时,《办法》规定,在用水用电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物业区域(主要指老旧住宅区)完成改造前,水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以纳入物业收费范围,供电损耗计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

停车费收不收、怎么收、收多少等一直都是热门话题。《办法》对于业主共有车位收费和自有车库(位)收费都有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但物业服务企业为保证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对车库、车位进行维护管理时产生的照明、保洁、通风、排水和秩序维护等费用,能否收取要视停车管理费用是否已经计入住宅的物业费而定。

市发改委工业品及服务价格管理科 科长 王新颖 停车费,我们这里分了一个停车库和停车位的产权明细。这个产权明细就是说买了或者是租赁了的,这个都要把它说清楚。买了的就不能收停车费。租赁的可以收停车费但是不能收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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