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并明确条例2017年1月1号起施行。这是我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出台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黄石工业文明底蕴深厚,铜绿山古铜矿遗址、汉冶萍煤铁厂矿旧址、大冶铁矿东露天采场和华新水泥厂旧址等,共同构成了一个以矿产开采、冶炼、制造、加工为核心的矿冶工业遗产群,代表了中国古代青铜时期和中国近现代矿冶工业技术的最高水平,是中华5000年悠久历史长河中的瑰宝。出台有关地方性法规,以法治方式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工业遗产保护正式步入法治时代。
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对工业遗产的定义和范围、普查和认定、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为加强工业遗产保护,条例明确了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为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工业遗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管理和专项保护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