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踪:业主家中被盗 物业该不该担责

©原创   2017-03-15 14:17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0

云上黄石报道(直通车记者董瑾瑜)昨天,我们栏目播出了市民廖先生的房子,被小偷凿墙偷窃的事儿。这翻窗、撬锁偷东西的,咱都听说过,这凿墙偷东西,我还是头一回听说。凿墙偷东西,这得闹出多大动静啊?物业怎么完全不知道?他们尽到责任了吗?蒙受了损失的廖先生觉得有些想不通了。

在昨天的新闻中,小偷破墙而入的地方是属于公共面积的水表井。廖先生认为,既然属于公共区域,物业方面应该尽到管理责任。而在物业看来,安保方面,保安、监控等手段都已到位,打开水表井也是为了方便业主装修使用,因此,责任并不在他们这一方。《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桩蹊跷事中,物业方有责任吗?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去听听律师的解释吧。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姝:根据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是否履行相应的安保责任,这是判断是否承担相应责任的关键因素,打比方说物业公司是否派驻24小时保安进行把守,是否安装监控摄像头,对小区安全进行监控,是否安装门禁对外来人员进行阻挡。就本案而言,看廖先生与物业的服务合同中间对安保义务怎么规定的,如果是基础服务,物业公司也履行了安保义务,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相对比较小,甚至是没有的。

记者打开百度,搜索“家中被盗,小区是否担责”,出现了五十多万个结果,情况都各不相同。

案例一:2011年6月28日,河南省的李先生返家时发现,家里被撬,现金、首饰被盗,损失4500余元。李先生与小区物业签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标明物业公司为李先生提供物业服务,并确保小区24小时处于受控状态。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对业主损失有一定过错,判决物业公司对业主损失承担30%的责任,赔偿业主1370余元。

案例二:2013年3月2日,天津的刘某发现家中被盗,向物业反映并报警。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业主家庭财产属于物业公司保管服务范围。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约定,及对家中财物被盗存在过错。同时案件尚未侦破,失窃的财物价值无法准确确定。刘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类似的案件,结果却截然相反,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姝:第一个案例因为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明确的约定了小区24小时受监控的状态,但是小区最终没有安装监控设备,所以它没有履行合同职责,所以要赔钱。第二个主要原因是业主物业约定了服务合同,但是没有明确家庭财产是属于物业公司报关范围,并且物业尽到了安保职责,最重要是案件没有侦破,所以对损害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所以法院对他的要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为了保障业主的权益,签订物业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条款。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姝:我们要对合同内容特别注意,比如说是否把家庭财产列入安保范围,比如安保义务怎么约定,这些在合同内可以写清楚,在签订合同时对某些条款有异议或增加条款,是可以和物业公司协商或签订补充条款的,在之后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协调的基础。

当然,社会治安不能只靠物业一方,全社会各方力量都应该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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