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9日消息(记者刘会民 侯艳 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因为和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甚至影响着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所以,民法历来有“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之称,又因为民法是一个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的源泉,所以,民法在法律届又被视为“万法之母”。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一直是新中国几代立法者的夙愿。
记者了解到,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草案在去年6月首次揭开面纱。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在8号下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请审议。那么本次亮相的民法总则草案都对现有规定做出了哪些修改?
亮点一:新增“绿色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都是大家所熟悉的民事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除了这些原则以外,民法总则草案中还增加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对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这样规定,既传承了我国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的国情相适应。”
亮点二:明确保护胎儿利益
尽管我国继承法中早已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这只是在个别问题上保护胎儿的利益,并没有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草案加大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力度,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分析指出,胎儿出生是活体的话,出生前就视为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把“胎儿出生的时候是活体”作为胎儿出生前就进行保护的前置条件。
亮点三: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人的年龄标准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10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民法总则草案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门槛,规定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王轶表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因为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另一方面,这样的调整也与我国关于年满六周岁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和执行。
王轶解释称:“6周岁就上小学一年级了,从生理、智力等各方面发育状况来讲,完全可以做一些跟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在比以往相对广泛的范围里,拥有自主作出决定的机会和空间。”
亮点四:完善监护制度,监护可撤销、可恢复
我国民法通则中设定的监护制度,仅限于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的速度进一步加快,空巢老人、失能老人有所增多,其权益也需要保障。为此,民法总则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造成的失能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
对此,王轶说:“一个成年人还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时候,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一旦他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了,通过协议所确立的监护人就可以去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这对于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来讲是挺重要的。”
草案还强化了民政部门的责任,规定监护人缺位时,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表示,以国家监护为兜底,对于保障被监护人权益,尤其是在应对社会老龄化方面有重要意义。
孙宪忠指出:“过去的认识很简单,就是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承担这个职责。但调查发现,他们并没有这方面的能力,也没有那么多人手,经费上也有问题。所以,不得不建立以国家支持和国家财政税收作为保障的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据悉,为保护被监护人权益,草案规定“监护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被撤销或者恢复。”不过,如果曾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其监护人资格将无法恢复。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指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亮点五:赋予村委会、居委会等法人资格
草案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并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居委会等法人地位。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指出:“以前的民法通则也好,现行的很多法律也好,并没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有没有法人地位,所以就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不利于保护集体经济,当它做原告告别人,是不是有主体的资格,大家的看法不一样。另一方面,是不是可以当被告,就是原被告以前的地位不清楚、不明确。”
亮点六: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增加紧急救助免责条款
为匡正社会风气,避免出现“救人未果反被追责”、“英雄流汗又流泪”的尴尬局面,草案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指出:“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亮点七: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并规定特殊条款
为了适应权利义务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民法总则草案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并对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情形作出特别的规定,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被形象地称为“秋后算账”条款。
王轶表示,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将在较长的时间段里有机会主张并实现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18周岁以后开始计算的话,意味着至少可以在21岁之前主张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发生了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的情形,最后计算下来可能还不止21岁,这就比较有利于在未成人时期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更有效、更周到地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接下来的几天时间里,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将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如果代表们意见较为统一,草案有望在本月15号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五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这也意味着我国编纂民法典的“两步走”,将完成第一步。
按照计划,民法典各分编将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并且争取在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来源:央广网
责任编辑:刘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