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发布

2016-12-26 14:39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0

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开发布《自然资源统一确定登记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据了解,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明确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督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强调,要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按照中央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起草制定《办法》,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审定,由7个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据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目的为,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进一步明确国家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保护范围等。

《办法》规定,自然资源的调查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自然资源调查)成果为底图,结合各类自然资源普查或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在设定和划分时,既可以以一个完整的行政辖区为基础,划分一个或者多个登记单元,也可以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流等特定空间作为单独的登记单元。

《办法》强调,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动产信息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与农业、水利、林业、环保、财税等相关部门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为积极稳妥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报经中央同意,2016年12月~2018年2月,将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将坚持五项原则:一是坚持资源公有;二是坚持物权法定;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四是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五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

对于试点范围的选取,在充分考虑正在开展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试点、水流和湿地确权试点的基础上,兼顾区域代表性、典型性、复制推广和可操作性等因素,选择青海三江源等国家公园,甘肃、宁夏湿地,宁夏、甘肃疏勒河流域以及陕西渭河、江苏徐州、湖北宜都等水流,福建、贵州、江西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和吉林延边等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福建厦门、黑龙江齐齐哈尔,湖南芷江、浏阳、澧县等县(市),作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区域。争取以点带面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据了解,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启动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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