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农民工城镇落户、社保、随迁子女入学!10部门联合发布→

2024-11-26 09:26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70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

近日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

(下文简称为《意见》)

《意见》从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

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促进进城农民工均等享有

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强化保障措施等四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进一步促进农民工高质量充分就业

推动农民工市民化高质量发展

要点如下

↓↓↓

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

坚持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并重,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工就业。

发展吸纳农民工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扩大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业就业规模。

广泛开展区域间劳务协作,扩大有组织劳务输出规模。

推动零工市场建设。

优化创业政策环境,加强返乡创业载体建设,打造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农村创业园区,有序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

做好求职意愿和技能提升需求摸排,有针对性开展建筑、维修、家政、餐饮、物流、新职业新业态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民工培训有关补贴政策。

发挥用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引导行业企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等加强合作,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

做好脱贫攻坚过渡期后就业帮扶政策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就业帮扶机制,防止因失业导致规模性返贫。

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督促企业遵守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有关制度,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完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优化运行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以工程建设等领域为重点持续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欠薪违法行为。

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法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推动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农民工同等参保、同等享受待遇。

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

促进进城农民工均等享有

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要优化积分落户评分标准,以稳定就业、稳定居住为主要依据,降低对学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要求,鼓励取消年度名额限制。

对进城农民工及随迁家属开展新市民培训,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

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严格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优化办理流程。

重点加大人口净流入集中的城市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巩固并稳步提高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

推动因地制宜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逐步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民工群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范围。

加大农业转移人口经济可承受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加大力度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农民工家庭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

对急难临时救助对象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来源:湖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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