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法官释法明理平息加装电梯风波

©原创   2024-10-25 22:36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2861

“多亏了法官判前进行大量的调查、协调工作,判后进行耐心解答、释法明理,反对的业主才没有再阻拦施工。更开心的是,虽然打了官司但我们的邻居感情还在,这是我们最想要的结果!” 近日,黄石市西塞山区某小区加装电梯顺利开工,该小区的居民们因西塞山区法院的判决终于解决了困扰他们近一年的“心病”。为表达感激之情,居民们自发组织向承办法官赠送了一面锦旗。

案涉小区系某单位职工家属楼,属于老旧小区,居住在高层的住户家庭多为老年人,他们希望通过加装电梯的方式改善生活不便的难题。为此,小区成立自改委,并经公示社区登记备案后完成了加装电梯的审批流程。

然而,准备施工时却遭到不同意安装电梯的低层3户居民的阻拦,他们认为按照电梯的设计方案施工会影响整栋房屋的质量安全和低层通风采光,故坚决不允许施工。

小区所在社区先后五次通过召开协调会的形式组织各行政管理部门及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协商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化解。

在此情形下,居民们向西塞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电梯加装,排除妨害。

受理该案后,法官迅速到案涉小区进行现场勘察,了解房屋结构、朝向、光线、电梯安装位置等实际情况,并组织当事人多次召开庭前会议,了解诉辩双方的要求和理由,同时分别征求了社区、电梯公司和多个审批单位等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被告所顾虑的房屋安全问题要求鉴定机构再次就审批通过的施工设计方案进行补充鉴定,最终确定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且符合安全标准。

经过对案情认真地梳理分析,法官将释法明理工作贯穿整个审理期间,最终判决被告不得阻止、妨碍电梯加装工程的施工。判决后,被告均没有上诉,电梯加装工程在法院判决的支持下顺利开工,然后就出现了开头一幕。

“法官前期工作做的很细致,判决后原被告之间并未因施工出现矛盾,相处还很融洽,令人欣慰。该起案件的处理也为西塞山区目前正在大力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法院点赞!”在法官判后回访时,该社区负责人表示。

近年来,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逐渐成了社会共识,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成为广大家庭,尤其是有老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家庭的迫切需求,老旧小区的改造升级也是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

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在小区加装电梯事宜已经获得该栋楼法定比例以上业主同意后经行政审批程序合法,对于依法加装电梯行为,如果其他业主阻挠施工,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如果其他业主阻挠施工造成损失,施工单位等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容易引发邻里间矛盾,双方应本着和谐、友善的原则相互沟通和协商。在加装电梯方案设计过程中,高低楼层业主可在充分协商后确定方案,尽可能从技术上减少或避免对低层业主的影响。

在加装电梯方案的公示审批过程中,低层业主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异议权,在法定的批前公示时间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主张,从而实质性解决加装电梯方案争议。

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记者  兰绍敏

责任编辑  梅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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