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9月1日起 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

2024-08-15 15:15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6380 央视新闻客户端

今天(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从2024年9月1日,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涉税服务

在优化事前提醒方面,税务机关将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

在事中办理提速方面,一方面优化未办结事项办理;另一方面,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同时,分类处理涉税风险。纳税人存在未完成风险任务的,税务机关对低风险的即时办理迁移手续,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处理;对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后,及时办理迁移手续。此外,还将优化退税办理环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会自动提醒办理退税。

在完善事后服务方面,迁入地税务机关将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保障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发票额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权益和资质得以延续,并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迁移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 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持续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协助阻拦纳税人正常迁移,严禁违规发起风险任务阻断纳税人迁移,严禁额外增设条件门槛阻碍纳税人迁移。对于违规阻碍纳税人跨区迁移的文件和要求,一律不得执行,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纳税人跨区迁移违规设置障碍的税务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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