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就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生产、销售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自律,诚信生产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二、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生产单位应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获得认证;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原材料、零部件的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状况等,涉及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还应当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制度,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销售,并建立产品出厂检验台账;应当严格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除潜在风险。
三、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生产单位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将电动自行车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不得生产尺寸限值、整车质量、车速限值、蓄电池防篡改、过流保护等项目不符合质量标准以及预留解除限速“后门”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
四、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单位应当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它标识,建立进货台账、销售台账以及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落实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除潜在风险;经营中发现假冒伪劣产品线索与证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单位禁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不得将电动自行车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不得夸大宣传产品性能,诱导消费者进行改装;线上电商平台应明示“禁止非法改装”,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
六、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禁止销售经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改装行为:1、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2、改变蓄电池组、电动机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对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整治。
七、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等单位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2315、12345电话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我局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依法给予奖励。
八、社会公众可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所销售或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