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负担、稳岗位、提技能 一揽子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来了!

2024-05-08 14:17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5445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推出一揽子阶段性、组合式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举措,助力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减负担 稳岗位 提技能

惠企利民的好消息

一起详细了解

延续实施

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

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

延续实施一年

执行期限至

2025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

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

上年度实际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中小微企业

按不超过60%返还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4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

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实施上述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4年12月31日

全力保障

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各地要持续做好

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

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持续优化经办服务

各地要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

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用好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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