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放心消费行动,打造“放心消费还是湖北”消费维权品牌,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活力,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市场监管局 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在全省深入开展“线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活动的通知》要求,为有效推进汽车等大宗消费领域承诺活动,省消费者委员会制定了《湖北省汽车行业“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承诺服务指引》。
第一条 为推行汽车行业“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承诺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购车消费体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激发市场消费活力,服务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促进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制定本服务指引。第二条 本服务指引所指的“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承诺,是指消费者因生活需要在线上线下支付购车意向金、诚意金、预付金等预付性质的款项以及定金(以下简称“订(定)金”)后,可以按照经营者承诺的退订(定)金时限申请退购车订(定)金,且无需说明理由。第三条 本服务指引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汽车经营者向社会公开承诺“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的承诺行为。第四条 “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承诺,坚持政府鼓励倡导、企业自愿、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第五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承诺的时限不少于七日(含七日),具体时限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的“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承诺的汽车商品范围属于常规汽车商品,不包含消费者订购个性化定制汽车商品和消费者个人主动放弃无理由退订(定)意愿的情形。退订(定)时限、退订(定)条件等具体情况由双方约定,并在订(定)金凭证或销售合同等其他付款凭证中明确载明。第七条 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订(定)金凭证或销售合同等其他付款凭证上应当载明退订(定)承诺,双方约定的车辆交付日期、增值服务的价格等相关重要信息。第八条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承诺单位公示牌,并明示“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承诺统一标识、退订(定)指引、退订(定)流程等。第九条 经营者在销售汽车商品过程中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告知“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承诺,并详细说明无理由退订(定)承诺的范围、时限、流程等重要事项。第十条 选择“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的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时限内,凭订(定)金凭证或销售合同等其他付款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订(定)申请。凭证遗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订(定)金凭证的存根与消费者协商确认。第十一条 “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的订(定)金退款方式,按照消费者原支付订(定)金方式返还,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申请日(含申请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退还订(定)金,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第十三条 消费者在申请无理由退订(定)过程中,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和解不成,可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协会)进行投诉,申请调解。第十四条 经营者履行“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承诺,应当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监督。第十五条 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应当建立属地“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承诺名录库,并对承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经营者“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承诺内容发生变化,或停业等原因要求退出承诺的,应向属地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提交申请,进行内容变更或退出承诺公示。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承诺单位,属地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应及时将其从“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承诺名录库中移除,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被移出的“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承诺单位,属地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应及时收回“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承诺单位公示牌,承诺单位须清除店内无理由退订(定)指引、退订(定)流程等标识,并不得以“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承诺单位名义进行宣传。第十八条 承诺单位应当建立“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台账,自愿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检查、监督。第十九条 本服务指引由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湖北发布、“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