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纪委监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9起突出环境问题问责案例
为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加快推动全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落实,近期,根据湖北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要求,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环保厅对一批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典型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其中已经查实的9个环境问题中,共问责5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6人(其中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2人,其他处分24人);给予免职处理2人,诫勉谈话12人,其他问责方式17人。被问责人员中厅局级1人,县处级21人,乡科级以下35人;对10个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进行了责令限期整改、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行政问责。现将这9起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如下:
1、斧头湖水域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以来,受水产养殖户围网养殖、生活和工业污水排放等多重污染因素影响,斧头湖水质不断恶化,由Ⅱ类退化为Ⅲ类。目前斧头湖共有围栏109处138802亩,占湖面总面积的73.4%。
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省水产局负责组织其直属管理的斧头湖养殖围网围栏拆除工作。省环委会下达在2016年5月30日前完成养殖围网拆除等整改通知后,斧头湖管理局仍未按要求完成拆围任务。李胜强作为该局党委书记、局长,对斧头湖拆围工作重视不够,在该局分管领导和渔政处负责人多次提议推进斧头湖拆围工作时表态暂缓,致使围网围栏养殖问题未得到有效治理,成为斧头湖水质下降的重要原因。对省水产局未履行斧头湖拆围职责,李胜强负有直接责任,李胜强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被免去省农业厅党组成员、省水产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因坚持原则不够,对分管工作督办不到位,省水产局副局长张汉中被诫勉谈话;因未有效落实拆围工作主体责任,斧头湖管理局原局长夏新宇(已退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现任局长杨振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因未正确履行职责做好配合工作,武汉市江夏区农委主任黄东海、咸宁市咸安区水产局局长葛文斌、嘉鱼县水产局局长熊仕秀分别被工作约谈。
2、汉川市马口镇环境污染问题。汉川市马口工业园马口水质净化厂久试未验,批建不符,采取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处理工业废水,外排水长期超标;马口工业园区11家小印染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其余16家印染企业均未通过验收,园区印染企业均未建设预处理设施;马口工业园生活污水收集管网不完善,园区及马口镇约10万人生活污水未收集处理直接排入东风渠;园区环境问题久拖不决,在省环委会向地方政府交办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仍然重视不够,整改进度缓慢,违法问题突出。
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汉川市政府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市委书记刘有年、市长翁晔被工作约谈,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李铁新被诫勉谈话;因环保执法监管不力,汉川市环保局被通报批评,局党组书记、局长何东平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马俊纯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因整改工作进展缓慢,马口镇党委书记杜虎被工作约谈,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余江红被免职,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余红军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3、浠水县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2011年2月以来,群众多次向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反映浠水福瑞德化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安全隐患及周边居民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等环境问题。
浠水县政府虽然采取了一些治标的措施,但没有拿出治本方案,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同时浠水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福瑞德化工公司周边违法建筑执法监管不力,2011年至2016年福瑞德化工公司周边控制距离内违法建房11户。各级环保部门多次到现场督办,2016年4月省环委会实施“双交办”,该企业环境问题仍然没有在限定时间内有效解决。
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浠水县委、县政府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县委书记吴烨、县政府县长黄文虎被工作约谈,时任分管搬迁工作副县长胡晓燕作出书面检查;因对搬迁工作落实不力,时任浠水县经济与信息化局局长任曙光被诫勉谈话;因对违法建房监管失职,时任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城区执法工作的工会主席汪精明、县国土资源局城北分局副局长张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郑英、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饶龙号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4、荆门市杨树港污水处理厂环保问题。荆门市杨树港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不完善,雨污分流不彻底,大量雨水等清净水进入管网,导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过低,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超标污水排放到竹皮河,致使竹皮河水质长期劣V类。2013年被省级挂牌督办,至今因整改不到位未摘牌。
因对杨树港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企业排水许可管理监管不力,荆门市住建委被通报批评,市住建委主任杨剑被工作约谈,市住建委副主任李军华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市住建委公用事业科科长周诗勇、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处长林晓旭、市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全士勇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因对杨树港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监管不力,荆门市城投公司董事长杜佐鹏被工作约谈,市城投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杨晨被诫勉谈话。
5、松滋市临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长期闲置问题。松滋市临港新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成后,由于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主体未及时确定,在线监控设备采购招标工作未及时完成,园区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不完善等原因,在长达近2年的时间里,污水处理厂一直闲置,没有正常运营。
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时任松滋市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王振彬被工作约谈,松滋市经济开发区党委委员、副主任陈双胜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因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松滋市住建局副局长兼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沈继林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经济开发区住建分局副局长邓远明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6、随县石材工业园环保问题。随县石材产业园超界超量开采,未及时对已开采裸露作业面覆土和绿化,生态破坏严重;扬尘严重,园区内部分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未通过环保验收,万和镇拦污坝至今未建设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群众投诉不断。省委巡视反馈和省环委会交办后,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重视不够,该问题未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整改。
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随县政府副县长王成民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因履行部门监管职责不力,导致近年来超界开采等违法问题屡有发生,随县国土资源局现任局长汪祖国、原局长祝军被诫勉谈话,副局长蒋小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吴山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张刚受到记过处分,万和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冯洪明受到警告处分;随县环保部门在督促园区及企业办理环评手续和落实环保验收工作上不及时、不到位,随县环保局局长龚华新被工作约谈;万和镇政府、吴山镇政府在督促企业开展扬尘治理方面不到位,万和镇在组织督促企业实施拦污坝建设方面不及时,万和镇政府和吴山镇政府分别作出书面检查,万和镇镇长申锐、吴山镇镇长王新分别被通报批评。
7、五峰县亚泰化工有限公司环保问题。亚泰公司未按环评要求落实“三废”防治措施,虽多次督办,但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企业在环保手续不完善、未办理工商登记执照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部分高污染落后产能在规定时间内未完全取缔;防护距离内居民未落实搬迁,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五峰县政府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覃业成被工作约谈;因对亚泰公司环保问题处置不力,五峰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胡中权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局党组成员、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黄大成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因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监督检查不认真,日常巡查工作履职不到位,县工商局副局长、时任渔洋关工商所所长杨晓东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时任渔洋关镇工商所干部高照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因未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履行职责不力,县经信局时任党组书记、局长张万喜被诫勉谈话。
8、咸宁市咸安区湖北巨宁森工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环境问题。巨宁森工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污染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周边百姓的生活、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群众多年来反复投诉;2016年1月6日,因巨宁森工有限公司偷排污水导致鱼类死亡引发群体上访;咸安区环保局以罚代管,对该公司私设暗管偷排问题一直未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直到8月26日省环保厅督办后,8月31日,咸宁市公安局指定温泉公安分局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站长梅长岚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行政拘留15天。
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咸安区政府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区委常委施继武被诫勉谈话;因对区内企业监管不到位,区政府党组成员、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杜新国被诫勉谈话;因履行部门监管职责不力,处罚不到位,执法不严,咸安区环保局被通报批评,局党组书记、局长祝敏柏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因履行部门监管职责不力,区水产局党总支书记、局长葛文斌,区水产局党总支成员、渔政站站长施烈峰,渔政站党支部书记熊祥华分别被诫勉谈话。
9、黄石市沈家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保问题。黄石市沈家营饮用水源地凉亭山取水口下游一级保护区内有沈家营港埠码头及多个非法码头(泊位)、驾校等,多次被省环委会要求实施搬迁,确保饮用水安全。2016年8月8日被省委督办通报后,黄石市政府积极行动,加快整改进度,目前已基本完成码头设施拆除工作。但由于前期码头关闭搬迁工作进展缓慢,久拖不决,对沈家营一级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造成一定的环境风险隐患。因前期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黄石港区政府区长陈汉华被工作约谈;因前期监管处置不及时,黄石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黄荆国被工作约谈。
对上述9个突出环境问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和公开通报,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抓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坚决打赢生态环境保护战的决心和力度,充分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问责。全省各级各部门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立行立改。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关系人民福祉,关乎子孙后代和民族未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是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美丽湖北”建设的内在要求、重大举措和重要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主动担起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要层层传导环保压力,逐级落实环保责任,切实把各级主体责任压紧压实压到底,自觉坚守生态红线,自觉规范约束决策行为和行政行为。各级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主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防范环境风险隐患,严肃查处和整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突出环境问题不能以罚代管、以处代治,要出重拳、下猛药,铁腕整治,限期整改到位,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碰硬,态度坚决,铁腕执纪,铁腕问责。要严格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实施细则》规定的重点对象和情形,依法依规加大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追责、问责和处理力度,要把问责追责这个“杀手锏”用足用好,真“开刀问斩”,真“咬人见血”,让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和纪律规定真正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特别是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令五申、多次督办的突出环境问题仍然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的,要坚决进行追责问责,并向社会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和教育冲击,倒逼生态保护责任落实,倒逼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全面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水平。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责任编辑 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