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今日正式实施,快递不得擅自放入快递柜

2024-03-01 11:09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4569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3月1日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根据新规,快递企业若有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罚3万元。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办法》包含总则、发展保障、绿色低碳发展、市场秩序、快递服务、安全发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九个方面内容。

过去,常有消费者抱怨,快递员未经同意,就将自己的快递放在了快递柜,导致取件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

新规第五章“快递服务”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诸多要求。如,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快递服务时,应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向用户提供快件寄递跟踪查询服务,不得将快件进行不合理绕行,不得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

新规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指出,快递企业如果存在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快递企业如果有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的;虚构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信息的;虚构快递服务费金额信息的;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未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等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进行非法活动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此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规定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长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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