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在长江锚鱼获利 彭某被判刑8个月

2023-12-15 16:04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14932

曹某:“鱼我拿走了,回去看看多少斤,再转钱给你。”

彭某:“好说好说,要不要去吃个夜宵再回黄石?”

曹某:“不了,不了,我要赶紧回家将鱼养起来。死了就卖不出去了,到时候影响我菜馆的生意。”

随后,彭某和曹某一起拉起锁鱼扣,和曹某一起来的胡某也过来帮忙拉鱼。将鱼抓起来放进车子后备箱里的鱼箱后,便各自开车回家了。

这是曾经在长江阳新段江水边上演许多次的凌晨2点左右场景。彭某和曹某合作良久,双方形成默契,更不需要为鱼的价格讨价还价。由于锚的江鱼比较多,彭某不仅卖江鱼给曹某,还经常联系其它买主,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当彭某得意洋洋地数着卖江鱼的钱的时候,他没想到会为此付出惨痛代价。近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8个月。

民警掌握彭某一伙的违法犯罪线索后,立即循线追踪,展开调查。2023年7月13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黄冈派出所对彭某、曹某、胡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立案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彭某在明知长江十年禁捕的情况下,于2021至2023年期间,多次使用可视锚鱼器、钩刺耙刺等禁用工具,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捕、运、销”利益链条,非法捕捞渔获物超过1000千克,售卖江鱼违法所得4.3万余元。

据了解,“可视化锚鱼器”由鱼竿、视频监视器、鱼钩、连接线等部件构成。其工作原理是用鱼竿将鱼钩抛入水中,使鱼钩呈利于钩鱼的姿态,开启视频监视器并观察等待,待鱼类游经鱼钩上方时,快速收竿,使尖锐钩刺刺挂鱼类身体。一旦尖钩刺入鱼体,鱼基本上逃不掉,即便逃脱了,也没有生还的可能。同时由于鱼钩较大,个体较小的鱼类不容易被钩刺挂住,却可能因钩伤致死,经常出现“捕1尾约伤4尾以上”的情况,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民间称之为暴力锚鱼的黑科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通讯员  付伟  张佳伟

责任编辑  梅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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