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举报!黄石生态环境局发布​第五批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2023-05-06 09:36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12733 生态黄石
近日
黄石生态环境局发布
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典型案例
(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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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黄石某建材有限公司铲车装卸物料时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导致物料铲装作业时产生大量扬尘有奖举报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14日,群众举报黄石某建材有限公司有粉尘污染问题。对此,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五大队当日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谭某某全程见证执法过程,现场发现该公司碎石加工项目铲车装卸物料时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导致物料铲装作业时产生大量扬尘。该行为违反了的规定。


【查办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认定黄石某建材有限公司行为违法,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为举报人申请有奖举报奖励,2023年2月28日,经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核准并出具《黄石市生态环境有奖举报通知书(2023年01号)》,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


案例2:徐某某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奖举报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4日,群众举报反映有一辆大货车往某学校内运送不明货物。接到信访件后,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徐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出资请张某鹏、石某柏将临时存放于大冶市陈贵镇官塘垴村附近的某仓库中的固体废物(脱硫石膏)运输出来,倾倒在罗桥一废弃水塘内,并用黄土覆盖。经第三方单位现场检测,固体废物(脱硫石膏)属一般固体废物。


【查办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认定徐某某行为违法,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为举报人申请有奖举报奖励,2023年2月28日,经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核准并出具《黄石市生态环境有奖举报通知书(2023年02号)》,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


案例3:陈某军、张某奎雇佣他人倾倒工业固废有奖举报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8日接群众电话,反映大冶市金湖街办一废弃采石场空地内倾倒了2车不明固体废物的情况后,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八中队执法人员在公安部门协助下,发现车牌为鄂B5***6黄色车辆有重大嫌疑。经公安部门协助调查,该车为张某政所有,根据该线索,执法八中队迅速联合公安部门,对其展开调查。经查,发现2022年10月31日晚,陈某军、张某奎分别雇佣张某政将大冶市金湖街办市农科所旁某货场内的蛇皮袋装树脂状固体废物和灰色泥状固体废物混合物以及鲤泥湖矿旁某货场内灰色泥状固体废物倾倒至大冶市金湖街办一废弃采石场空地内。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两批固体废物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两批固体废物均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标准限值,不为危险废物。2022年11月25日陈某军和张某奎与光大绿色环保固废处置(黄石)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合同》处置倾倒的26.22吨固体废物,处置费用为44574元。同月,二人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大其倾倒现场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经专家分析,清理后倾倒现场地块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要求,无需进行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查办结果】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认定陈某军、张某奎行为违法,依法分别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为举报人申请有奖举报奖励,2023年2月28日,经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核准并出具《黄石市生态环境有奖举报通知书(2023年03号)》,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


三起案件均属于群众投诉举报
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
接到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
采取委托第三方辅助
联合公安协助等方式
第一时间开展调查,锁牢证据
确定当事人,迅速打击

同时依据
《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和《黄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规定
执法人员为举报人申请有奖举报奖励

通过有奖举报
不仅调动了群众
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同时也对我们的执法行为形成了监督
有利于形成环境违法“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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