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黄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有效衔接现行的医疗救助政策和过渡期内农村低收入人口医保帮扶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在具体待遇政策指标上予以进一步明确。
办法明确,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一类对象为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对象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类对象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各类医疗救助对象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救助。
根据该《实施办法》,困难群众依法依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权益。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不设置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资助参保、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资助参保方面,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一类救助对象,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于320元按320元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其他对象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住院医疗救助方面,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自付医疗费用实施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100%比例救助;二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救助比例为70%,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为75%;三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救助比例为65%;四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7500元,救助比例为50%。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方面,对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按照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分类救助。
对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6万元,三类、四类救助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其他救助对象年度起付标准为7500元,年度救助限额原则上为5万元。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 100%;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85%;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 70%;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60%。
(来源:黄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