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办法(试行)做出要求
通知要点如下: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和加强管理等“四同步”工作。
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房屋、场所等设施。
配建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项建筑面积应当满足老年人需要,避免出现设施分布小而散。
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落实社区生活圈规划要求,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养老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或使用的用地)。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宜环境优美,靠近医疗机构、文体场所、绿地公园等公共活动空间,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具备条件的,可合并建设。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应设置于建筑物低层,以在建筑的一层、二层设置为宜,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坡道;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同时应配建无障碍设施,实现无障碍进出;安全疏散出口应不少于2个。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日照时数的要求。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出入口处应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外观要具有可识别性,应在显眼处预留悬挂标识牌的位置,使用统一公共服务标识,不能以委托运营服务机构的品牌标识替代,让老年人清晰可见,安心享受服务。
多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运营管理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得用于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否则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收回相关设施、终止相关协议,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其他要求
“到2022年,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指标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已经纳入国家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自2022年开始起正式参与评价计算。
鼓励有条件的老旧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公司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后续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