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北高温超长待机,从7月9日开始省内大部地区的高温都在35~38℃,其中十堰地区、襄阳西部、宜昌、鄂东南的局部地区出现了40℃的高温。
高温天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哪些权利义务?来了解一下政策法规——
Q1.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Q2.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作业,用人单位有哪些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Q3.什么条件下劳动者有权获得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Q4.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根据《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高温津贴标准为12元/天,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Q5.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减工资对不对?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Q6.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劳动者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Q7.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Q8.人社行政部门查处用人单位防暑降温方面的哪些违法行为?
人社行政部门重点查处用人单位下列违反工时、工资津贴规定违法行为: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超过6小时,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4.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5.因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发放防暑降温饮料、药品或个人防护用品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6.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低于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7.在申报社保缴费时,瞒报工资总额中的高温津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