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商品房项目须按5%比例无偿配建保障房

2021-05-12 14:34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25594

云上黄石报道(记者 袁龙)11日,市住建局传来消息,《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近日已经市政府同意发布,《细则》明确,今后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不含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还建安置项目),均应按设计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无偿配建保障性住房。

我市明确,如特殊原因不能配建的,项目在土地招拍挂时,须报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未经同意,不予办理规划手续;按比例配建标准为设计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的保障房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住建部门统一管理;鼓励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建设用地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房,或超出规定配建比例将商品房自愿纳入保障房管理。超出比例要求配建和自愿纳入管理的保障房产权由开发单位持有,在一定年限内按照市政府保障房管理规定自主经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订项目用地规划时,应按设计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标准作为建设项目保障房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配建面积纳入项目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房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原则上最大套型面积不得突破90平方米。市住建部门对未落实配建要求的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允许开工建设。

同时,我市要求配建保障房的房源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住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集中安排配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应实地核查项目配建情况。对未按要求配建的,停止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手续。对商品房开发项目业主超出配建比例配建或自愿提供商品房纳入政府保障房管理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支持。

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保障房部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配建的保障房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开发项目总建设成本。配建住房享受与本项目商品住房同等的配套设施和物业管理服务。

市住建局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更好地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大力支持“新黄石人”在黄石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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