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全面加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 交房三个月内不得拆除样板房

2021-03-21 15:05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43521 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刘闪)昨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获悉,该局起草修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从意见稿来看,武汉市将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项目销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其中预售申报形象进度拟从1/4调至1/3,自集中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擅自拆除、出售样板房。

相比现有政策,此次意见稿明确预售许可申报条件有所提高。第一,十五层及以下房屋,申请预售许可时,已建楼层须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五层以上房层,申请预售许可时,已建楼层须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七层;第三,无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省、市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许可时,已建楼层可降低至总层数的四分之一;第四,不得小于1栋申请预售许可,或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第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三次申请预售许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含20万平方米),不得超过五次申请预售许可。

去年3月,武汉出台六项举措支持房企复工复产,适当调整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其中明确提出,2020年10月1日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开发投资额达到25%以上,且高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1/4以上、多层(含六跃七层)及低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即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不过执行期将于本月底结束。

意见稿规范了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和全装修样板间管理,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集中公示建筑区划内车位(库)规划配建情况说明、商品房室内外交付标准说明以及用地规划范围内对居民生活、房屋使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非标准户型、噪声污染、已规划的公共设施建设情况等。

交付的房子与样板房有差别?此前,本报极目3·15维权热线曾接到过类似投诉。意见稿针对销售全装修商品房的,要求应按不同户型和交付标准分别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交付标准样板房自集中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擅自拆除、出售。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项目(如商业、办公、研发、工业等),应当说明土地、房屋规划用途,不得按住宅用途设置样板房。

销售过程中,规定取得预售许可后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销售时间不得早于9:00或晚于20:00。意向购房人未选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理期限内退还认筹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自意向购房人申请退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2021年3月19日—2021年3月28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市住房保障房管局书面反馈。电子邮箱:fgj224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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