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被同学起诉索赔8.4万元,摊上什么事了?

2021-03-01 22:06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82293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近日,云南曲靖,杜先生上小学的儿子被同学告上了法庭。2019年11月,杜先生的儿子在课间与同学发生碰撞,对方随后去医院诊断发现牙齿断裂,该同学便起诉杜先生一家三口和学校,并索赔共8.4万元。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已于2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件。被告杜先生认为,校园公共视频中,小孩同时碰撞跌倒,很难界定谁来负责。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突然收到8.4万元索赔的法院传票,觉得很委屈。事情经过是怎样的?谁又该为此担责?

两名小学生课间相撞 

被撞学生牙齿断裂 其母亲是班主任

近日,两名小学生碰撞摔倒的一段公共视频上了热搜。事件被告方之一杜先生对总台央广中国之声记者表示,对方孩子摔倒后牙齿断裂,自己第一时间想协调解决。杜先生说,“当时也没考虑太多,我愿意赔偿对方1万元,算是个人的一点心意,但他们不同意。”

随后杜先生表示,原告方孩子母亲何女士是自己女儿的班主任,孩子父亲张先生是另一所学校校长。何女士告诉杜先生,自己的丈夫解决过多起校园纠纷,这次她的孩子不用负责任。“假如当时两个孩子在一起玩,或是我家孩子跑着撞到他,责任就不是这样划分了。但视频里我儿子是很正常地在那里,他没有任何错。”何女士称。

据杜先生所述,何女士一方要求总共赔偿3.6万元,杜先生负责其中三分之二赔偿,学校负责三分之一赔偿。正当杜先生考虑是否同意时,其女儿表示不愿意去上学了,他认为是班主任何女士的种种举动在故意针对女儿。

“我女儿的自尊心强,有一天是哭着回家的,原因是孩子作业本上的小红星被班主任何女士涂改掉了。”杜先生说,女儿后来因为一直被班主任针对,就不愿意去上学了,她小组长的职务也被撤了,座位调到了班里最后一排,还罚她打扫卫生。

校方:学校和撞人家长应各负一半责

调解未果后,赔偿金额变为8.4万元

杜先生表示,孩子在校发生这些情况后,事发学校云南曲靖市沾益区新源小学才出面调解。学校认为,杜先生的孩子和学校应该各负一半责任。杜先生得知后拒绝了。

杜先生:学校调解的时候,我要求让我女儿先去读书然后再谈赔偿的事,但学校一直不提这件事,表示要我们先赔偿再说其他。后来我们不同意调解。

总台央广中国之声记者多次致电沾益区新源小学,但电话始终未接通。

正当事件屡次调解没有进展时,杜先生收到了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告在诉讼请求上写道,由于杜先生的儿子从过道栏杆往后跳,以及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杜先生一家三口加上学校共四方索赔共计84002元。杜先生表示,不清楚为什么金额会变成8.4万元。

△杜先生收到的法院传票

律师:原告需举证证明学校未尽职责

不应由一方孩子独自承担

此事件究竟该由谁来担责?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表示,8岁以上的儿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杜先生表述,牙齿断裂的孩子事发时已满8周岁,需要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判断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8岁以上者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是过错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起诉方需要去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才能承担责任,学校一方不需先证明自己无过错。”岳屾山认为。

岳屾山律师分析,两名小孩在学校发生碰撞,确实很难衡量过错。不过不应该由一方孩子独自承担。至于最后需要各方赔偿的费用究竟有多少,只要提供相应损失证据即可。

岳屾山:从整体来看,这个孩子不会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他转身就存在过错,另外一方在奔跑的过程中或在校园在走廊里来回跑的行为,其实也是有一定过错的。现在不能直接判断赔偿费用高或低,要具体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原告应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提出赔偿,这样不会超出赔偿范围。

律师认为被撞学生母亲在校行为

与上述赔偿案无关

针对杜先生提出的“何女士作为班主任对女儿的种种行为,是否构成打击报复”,岳屾山认为,杜先生需要举证证明老师是否做出超出正常师生范畴的行为。“如果没有任何道理,班主任就对学生做出处理,就超出了必要的合理范畴,有悖于师德;如果老师对学生有辱骂或说侵犯她的行为,就损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可能会侵犯孩子的名誉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岳屾山补充道,无论何女士的行为如何定义,都和这次损害赔偿的案件无关。“从法律上讲,这是两码事。班主任的行为应通过教育部门,包括学校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本文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ID:zgzs001)

责任编辑: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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