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市民 廉洁征兵,人人有责!

2021-02-07 17:48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43214


廉洁征兵主要制度摘编

重要事项公开公示制度

征兵过程中,除需控制知密范围的事项外,均应向社会公开或公示。征兵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征集标准条件,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照片等应向社会公开。上站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政考合格人员名单和定兵名单,应利用社会媒体、公共场所显著位置及时向社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毕业或就读学校、户籍所在地、是否优先征集对象等要素,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应征青年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训练和审批定兵,每一环节是否合格及未通过原因,应在应征青年参加完相关进程后3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本人。

征接兵回避制度

负责征兵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征兵体检、政考和定兵过程中,凡涉及本人子女和近亲属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部队不得安排接兵人员回其原籍、入伍所在地和配偶原籍所在地县(市、区)接兵。

廉洁征兵监督员制度

省、市、县三级征兵办公室和乡、镇(街道)武装部、高校征兵工作站建立廉洁征兵监督员制度,颁发聘书。廉洁征兵监督员履行群众监督职能,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发现、指出并参与纠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基层征兵“微腐败”“暗腐败”问题。

举报咨询受理制度

各级征兵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通过当地媒体公布,征兵期间实行专人值守,对反映问题应当及时核实、作出说明。对实名举报、质疑或咨询,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廉洁征兵“零报告”制度

各级征兵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布廉洁征兵监督举报电话、廉洁征兵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并保持畅通。

集体定兵制度

定兵人员名单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按程序审批。审批定兵前,应广泛征求体检、政考工作人员和基层专武干部的意见;召开定兵会议时,兵役机关应组织公安、卫生、教育、纪检监察、基层武装部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征兵办公室组成人员参加,对政治、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应吸收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会议全程录像。定兵会通常应听取兵役机关、体检指导组、政治考核组情况汇报,审议预定新兵名单和兵员去向分配方案,经集体研究后形成定兵决议,未经集体研究的一律不得批准入伍。

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征兵工作人员、部队接领兵人员逐人签订廉洁征兵责任状,对征兵工作中违反廉洁征兵“十不准”规定、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本单位征兵廉政建设中失职失责的相关领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征兵廉政资料留存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任务分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集体定兵、公开公示、信访举报、入伍手续等工作内容,应当建立健全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按规定时限和要素留存原始记录备查,做到可还原、可追溯。

   (附黄石市廉洁征兵举报电话和各级廉洁征兵监督员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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