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特别的法保护特别的“你”

2021-01-23 14:38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21535 经济日报

从今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开始实行10年禁渔,长江流域禁捕退捕从攻坚战转向持久战。与此同时,还有另一件大事值得关注,那就是长江保护有了“专门法”,为保护长江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简称“长江保护法”),该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长江保护法针对长江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特别的制度措施,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筑牢绿色发展根基,标志着长江大保护进入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首部流域法为长江“治病”

“今天的长江病了。”2019年12月,长江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作立法说明时表示,长江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重要的黄金水道,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今天的长江水污染形势严峻,30%的环境风险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地周边5千米范围内、跨区域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呈多发态势。

长江保护法,正是为了给长江治病。

“这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国家生态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孙佑海指出,长江保护法从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规定,不仅为长江流域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也为我国其他流域的依法治理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借鉴。

“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官,特别关注法律条文中涉及长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痛点、难点问题。”第一时间听到长江保护法表决通过的消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四部主任刘昌强难掩兴奋之情。

党的十九大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作出了总体部署,近年来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转折性变化,但长江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从长江流域系统性和特殊性出发的长江保护法,是一部具有针对性、特殊性和系统性的法律。

长江保护法中有很多“禁止条款”: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等,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严禁非法采砂,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这些条款都涉及长期以来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脆弱神经和薄弱环节,本次立法将其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规范,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全面加强流域治理、切实保护好长江的坚决态度。”刘昌强说,长江保护法为检察机关办理涉长江案件提供了更明确的政策指向和更充分的法律适用依据。

推动生态补偿全覆盖

说到保护长江,大家感受最显著的就是“江鲜”越来越吃不到了。为保护长江生态资源,国家出台的举措之一就是禁捕退捕。而作为一部全面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法律,长江保护法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即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

孙佑海认为,长江保护法将长江流域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等因素在整个流域进行整体性、系统性考量,谋求在大保护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大保护是“全保护”。长江保护法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大保护是“严保护”。今年1月1日起,长江进入全面禁渔的新阶段,“禁捕”规定主要是为破解长江“无鱼”和珍稀濒危物种受到严重威胁的困局。

贵州省毕节市赤水河段地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曾某飞等3人曾使用电击方式在这里捕捞野生鱼类,共捕获河鱼205条。案发后,曾某飞等3人与检察院、当地农业农村局达成增殖放流生态补偿协议,自愿登报道歉和修复受损生态。

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这些举措是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办法,目的就是要推动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区域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

“着眼于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长江保护法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置于压倒性地位。”孙佑海分析说,法律明确,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

长江保护法还进一步完善横向补偿制度,推动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全覆盖、规范化、系统化,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

长江全长6300多公里,全流域涉及19个省份,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公里,长期以来存在“九龙治水”的难题。

如何解决?

长江保护法进行了制度创新,建立了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

以国务院为核心构建长江流域协调机制,是我国流域管理机制的重大变革,也是长江保护法一大亮点,它加强了长江保护中的行政地域协调,打破了以往长江保护中的行政边界,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控污染,也进一步明确了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运作模式、管理监督方式和职责、权限,细化具体设计,防止在齐抓共管中出现部门间推诿、监管缺失。

长江保护法从长江流域系统性和特殊性出发,建立健全长江生态环境的硬约束机制。一方面,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规定国务院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长江保护工作。另一方面,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增加处罚方式,提高罚款额度,切实增强法律实施刚性。

“这是一部促进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的好法。今后必须强调全民守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孙佑海建议,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法定义务,切实负起责任,严肃进行处理,及时制定有关的配套法规和规章,为保障长江保护法的全面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要按照长江保护法的规定加大履职力度,严格执法,用足用好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政策依据和法律适用依据。”刘昌强说,这部法,将为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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