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落地 多项规则修订

2020-12-15 09:23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76315 经济参考报

市场关注已久的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落地。12月14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分别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进行修订,并就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以下合称“退市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总的来看,本次全市场退市制度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畅通退出渠道、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加大市场出清力度,同时强化风险警示,引导理性投资,以期形成上市公司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业内人士认为,本次退市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市场优胜劣汰的属性,将促使壳公司尽早尽快退出市场。

在退市指标方面,退市新规按照退市情形类别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等四类强制退市类型。在财务类指标方面,取消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同时对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下一年度财务指标进行交叉适用;在交易类指标方面,将原来的面值退市指标修改为“1元退市”指标,同时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在规范类指标方面,新增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并细化具体标准;在重大违法类指标方面,在原来信息披露重大违法退市子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财务造假退市判定量化标准。

在退市程序方面,退市新规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一是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明确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二是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限从30个交易日缩短为15个交易日;三是将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之日。

上交所科创板与深交所创业板也同步优化了退市指标和程序。在科创板上,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指标,同样实施财务类指标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的交叉适用,取消因触及交易类指标的退市整理期,衔接上市条件,补充红筹上市企业的退市标准。在创业板上,在退市指标方面,新增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等,在退市程序方面,将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程序中上市委员会两次审核调整为一次审核,改革完成后,创业板与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在主要退市指标、退市流程等安排上基本保持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改革中,深交所明确将设立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对风险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强化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力度。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新增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在交易机制方面,对风险警示股票设置交易量上限,投资者每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退市制度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重要内容。今年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会议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拓宽多元退出渠道,严格退市监管,完善常态化退出机制。

“对于没有主业的空壳公司、皮包公司和僵尸企业,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是迎头一棒。”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淡化了单一的盈利指标退市标准,重点考核企业的主业和营业收入,其指向十分清晰,就是要让这些空壳公司尽早尽快退出市场。另一方面,他认为,本次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将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进行了量化,进一步明确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这对于信息披露重大违法退市的可操作性有了很大的提升,对于证券市场财务造假形成了较大的威慑作用。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则对记者表示,作为注册制改革配套制度的一部分,退市制度的改革同步优化是大势所趋。之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已对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做出了明确安排,其中着重强调了要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新的规则对退市细节作了明确调整和补充,加大退市力度是显而易见的。未来的A股市场,在要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下,对持续盈利和成长性的考核将更加严格,对造假或内幕交易采取的是零容忍态度。在面值退市的基础上,本次除了补充新的市值退市要求之外,对于ST类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退市压力无疑是增大的。新规进一步强化了退市要求和市场优胜劣汰的属性,这也是对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作出进一步的呼应。(记者 吴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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