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原创   2020-11-15 19:19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43260 云上黄石

为加强全市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当前冷链食品(采用冷冻、冷藏等方式加工,产品从出厂到销售始终处于低温状态的食品,下同)疫情防控特殊形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主动报告制度。自即日起,凡是从黄石市域外购进冷链食品的单位(含生产加工、经营销售、餐饮消费、贮存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必须在购进食品到达市域后立即向各县市区冷链食品防控专班主动报告。报告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内容包括:原产地、品名、数量、产品批号、报关单、检疫合格证明、消毒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运输车辆牌照等。

二、全面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凡从事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餐饮消费的单位,必须建立进出货台账,查验《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走私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采购、不得销售、不得使用。

三、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全市从事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餐饮消费的单位,从市域外购进的冷链食品一律先行封存,未经核酸检测采样不得自行开箱、入库和销售,待疾控部门对冷链食品进行全面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且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入库(柜)或经营销售。同时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落实佩戴口罩、手套、穿工作服等防护措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环境、食品、人员核酸检测,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消除疫情风险隐患。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拒不报告冷链食品信息的单位,一律实行关停整改;拒不整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售、运输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核酸检测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营销售走私或来源不明进口冷链食品的,或不执行冷链食品全程追溯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及违法举报请拨打以下电话:

黄石市冷链食品防控专班电话:0714—6216229

黄石港区冷链食品防控专班电话:0714—3281597

西塞山区冷链食品防控专班电话:0714—6231836

下陆区冷链食品防控专班电话:0714—5370800

开铁区冷链食品防控专班电话:0714—6393610

大冶市冷链食品防控专班电话:0714—3053891

阳新县冷链食品防控专班电话:13872139838

黄石市冷链食品防控举报电话:0714—12315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组

冷链行业疫情防控专班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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