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刘闪 通讯员吴冬晖)近日,《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正式发布。细则调整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其中,存量房商转公房龄上限、贷款最长期限均由20年延长至30年。
2010年,《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发布。相比10年前,新版细则有较大调整,其中,存量房商转公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上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存量房商转公贷款最长期限也由20年调整为30年。武汉公积金中心对此解释称,这主要是为了减轻商转公贷款职工的每月还款压力,并与现行的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房龄保持一致。
在贷款对象上,之前,原商贷的主借人和配偶只要有一方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即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本次修订将商转公贷款的对象限定为原商贷的主借人,即只有原商贷主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反之,如果原商贷的主借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其配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则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另外,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条件之一由“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6个月及以上”,修改为“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这主要是从商业贷款还款的角度防范转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细则中对婚姻状况变化的房屋套数认定,也有了明确规定。如转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转贷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离异后其中一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此次细则还新增了部分规定。如在“最高贷款额度”中提出:当个贷率高于95%(含)时,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这主要是和近期武汉市公积金中心制定的流动性风险防控机制保持一致;第十六条强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第十七条规定:原商贷房屋为联名购买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婚姻关系联名购房除外)。这主要是为了防范贷款抵押难以落实的问题。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2010年出台的商转公实施细则,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防范个人贷款风险、提升贷款服务效能、减轻职工还款压力等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武汉市商转公贷款管理面临着一些新形势、新实践、新要求,特别是《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于2018年出台后,与该实施细则存在明显冲突之处。为此,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商转公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加强公积金贷款的使用管理,提高服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