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块砸死人物业公司赔30万,湖北法院公布十大高空抛物、坠物案件

2020-09-27 21:42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45907 长江网  

长江网9月27日讯(通讯员王田甜 记者陈勇)高空掉落的建筑混凝土块致七旬老人死亡,物业公司被判负全责赔偿30余万元;男子24楼扔酒瓶被判刑三年,这是湖北法院刚刚公布的十大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件中的两个典型案例。





图为案发时高空坠落的酒瓶。 通讯员王田甜 提供

混凝块砸死人 物业公司不作为赔30万

2017年4月13日晚7时许,武汉市武昌区青石桥某公寓楼后院惊现一具老人尸体,经查为该楼业主贺某。悲痛欲绝的家属在清理现场时发现地面上有两块大石头,怀疑老人死因为高空坠物所致,遂向警方报警。

经尸检,鉴定结果证实了死者家属的猜想,老人确因头部遭到钝性暴力致失血性休克及严重颅脑外伤死亡。结合现场有较大混凝土块和房屋建筑,符合高空坠物伤人情形,死者家属将该楼盘开发商、建筑商、物业管理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法官查阅事发地监控录像,并在小区走访证实,该楼顶经常有混凝土块脱落,物业公司也承认曾将防护混凝土块脱落遮网摘除的事实。经综合分析认定,受害人高度可能是被楼顶混凝土块脱落砸死。

法院审理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涉案房屋顶楼公共部分的管理人,在发生混凝土块脱落后,虽采取了措施向小区业委会报修及使用遮网防护,但之后又去除了遮网,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形下,放任危险的发生,最终导致了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判处限期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2,795.5元。

据市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张剑介绍,今年新出台的《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均违法,相应主体需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审理时,尚没有如此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法官最大程度澄清真相,准确适用法律,不仅讲清了法理,还讲清了事理、情理,有力回应了当事人的疑惑,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本案判决与后期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完全一致,也体现出武汉法院一直以来坚决惩治城市不文明行为的决心。

男子24楼扔酒瓶被判刑三年

“这件事我做错了,我也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险性,对自己的行为也感到非常后悔。”

就在湖北法院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公布后数日,武昌区又有一名男子为图省事,多次从自家24楼扔酒瓶、牛奶盒、垃圾等杂物,险些砸到人,警方将其逮捕并提起公诉,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陈某当庭悔过。

承办法官介绍,在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民法典开宗明义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对建筑物抛物损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居民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不仅不道德,有危险,更是违反了法定义务,严重的涉嫌违法犯罪。这给所有人都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警示和要求——每个公民都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切勿以身试法。

附:湖北法院十大高空抛物、坠物经典案例

一、武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某等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二、高空坠物业主应防范,消防通道停车需担责——秦某与冯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三、何某某诉陈某某、李某某等128户不明抛掷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四、夏某诉谌某、中国铁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赔偿责任案

五、违规搭盖隔热防水层,积雪滑落砸塌门面伤人—潘某某诉高某某、黄某某物件损害赔偿纠纷案

六、陈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七、不明坠落物损害之“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杨某某等3人诉胡某等7人不明坠落物损害责任案

八、查清产权人,厘清责任人,维护“头顶上的安全”——十堰宏某物业公司与朱某某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九、万某刚、万某霞诉鄂州市某中心、鄂州市某局、鄂州市某委员会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十、高空作业坠物致人损害,实际施工人难逃其责----高某某与刘某、湖北鄂州某(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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