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慈善条例》公示征求意见 求助目的实现后须退超额善款

2020-08-20 09:19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42500 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陈倩 实习生欧阳跃明)昨悉,《湖北省慈善条例(送审稿)》正在省司法厅官网公示征求意见。针对近年来因个人求助引发的多起争议事件,条例提出,在求助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求助人应将超额的捐赠资金退还捐赠人或转赠慈善组织。

近年来,在一些知名众筹平台上,出现了求助人隐瞒个人经济状况等关键信息、甚至申报不实信息的情况。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个人求助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实践中情况复杂,特别是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平台向社会求助对合法公开募捐影响很大,省慈善条例为此作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

条例明确,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家庭困难,可向慈善组织求助,接受求助的慈善组织应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个人确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社会公开发布求助信息的,相关求助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不得代为接受捐赠,并且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

条例还对求助人的行为作出约束。求助人应当公开求助目的,并合理确定筹款上限。当筹款金额达到上限或者个人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求助人应当主动在求助信息发布平台申明不再继续接受捐赠,并将超额部分和因求助目的实现或消失而尚未支出的捐赠资金,退还捐赠人,或转赠慈善组织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慈善项目。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求助获得的款物应当用于求助目的。求助人违反条例规定,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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