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作三大修订

2020-07-25 09:01   发布于湖北 阅读数: 39665 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迎来修订。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除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要求外,还需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上市公司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也进一步加强。

昨日(24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该办法是为了落实已经实施的新证券法,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规则体系。

修订后的《信息披露办法》共七章七十三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完善了信息披露原则规定。《信息披露办法》新增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性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则,同时明确了自愿披露原则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

完善了临时报告事项。《信息披露办法》按照新证券法对临时报告事项进行了完善,例如,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对于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债券临时披露事项,明确了披露要求。

进一步强调了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信息披露办法》强化了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办法》此次修订还按照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表述、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文进行了调整,同时配合注册制对发行文件披露要求进行了完善、借鉴了科创板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称,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在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信息披露办法》。(记者 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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