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罪,对法院的判罚没有异议。”5月23日,一场特别的庭审在下陆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和市看守所视频提讯室同步进行。在远程庭审终端设备的支持下,12名被告人通过远程连线公开出庭“校园贷”涉恶犯罪团伙一案,通过远程视频认罪认罚。13名律师在法院出庭应诉,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游某鹏等11人针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网络放贷,以“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不实、利率合法的电子个人借款合同,肆意设置高额的逾期费和续期费,诱导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合同,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对湖北、江苏、山东、湖南、安徽等地多名在校大学生进行勒索,迫使被害人及其亲朋好友主动偿还巨额债务。
5月29日,下陆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游某鹏等12人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处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
扫黑除恶关键之年遇上新冠肺炎疫情,市法院系统快速反应、统筹部署、创新方法,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看守所、律师团队四方通力配合、积极协调对接,该案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远程“云”提审,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再添新战果。
横行乡里、寻衅滋事、打着群众的旗号为个人谋利益……日前,下陆区一社区干部黄某珍涉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开庭审理,是我市法院系统结合疫情防控工作不停、不拖、不等,逆行出征,多措并举,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声势不退,力度不减的又一案例。
经审理,2016年至2017年期间,黄某珍指使他人有组织地多次到东方文化园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滋事,企图通过给相关部门施压的方式获取额外征地补偿、垄断该项目全部附属工程和材料供应、设备出租,造成工程工期迟滞,严重扰乱了施工单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破坏当地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黄某珍及同案犯退赔经济损失17104.49元。
斩草除根,除恶务尽。5月29日,阳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柯某军等涉黑案件漏犯欧阳某亮、张某泉、明某虎、邢某男一审宣判。至此,盘踞阳新多年的以柯某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被一网打尽。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坚持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持法院扫黑除恶工作的连续性,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必然要求。自1月23日以来,我市法院系统涉黑涉恶案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提审56人,召开庭前会议7次,一审开庭8件,一审二审审结13件(其中一审6件,二审7件),有力震慑了涉黑涉恶犯罪。
▶ 链接:
5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形成打击声势和高压震慑。
案件一:何某涉黑案
2012年以来,何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发展被告人黄某某、曹某、何某甲、何某乙、陈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石某某等社会闲杂人员加入。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结识何某后为谋求共同利益达成默契,进而为组织成员提供工作餐和集中活动场所等便利条件,同时给予附属工程为组织提供经济支撑,实现“以商养黑”。何某为此通过组织势力为李某某追讨债务、树立威信,最大化攫取经济利益实现“以黑护商”,逐步形成二人对组织的领导与控制,进一步发展壮大组织势力。
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长期盘踞在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办事处下黄村及周边区域,插手周边建筑业、房产业以及基层村委会等领域,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打击报复干部群众,造成4人轻伤、5人轻微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敛财共计人民币172.3万余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5月28日,何某、李某某、黄某某、曹某、何某甲、何某乙、陈某某、吴某某8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20年不等刑罚的二审终审判决。
案件二:柯某某涉恶案
被告人柯某某为垄断大冶有色铜绿山矿露采车间废石生意,经常纠集被告人胡某、左某某、黄某某等人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在铜绿山矿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成员在柯某某的带领下,为了组织利益,先后组织实施8次犯罪活动、14次违法活动,涉及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4个罪名,其中寻衅滋事犯罪4次、聚众斗殴犯罪1次、敲诈勒索犯罪2次、强迫交易犯罪1次,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柯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胡某、左某某、黄某某为其他成员的相对固定犯罪组织,该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5月28日,被告人柯某某、胡某、左某某、黄某某分别获刑11年6个月、6年、2年6个月、4年的终审判决。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至1年11个月不等刑罚。
责任编辑:侯泳兰